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726號
KSDM,108,簡,726,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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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76號
                   108年度簡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宏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867
5 號、107 年度偵字第20249 號、107 年度偵字第20348 號、10
7 年度偵字第20596 號、107 年度偵字第20823 號、107 年度偵
字第21385 號、108 年度偵字第99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宏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貳拾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強力磁鐵陸個,均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1 、2 、4 至7 、17至22所示應沒收物品,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不 含起訴書附表,如附件一、二)。並補充:被告曾宏銘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 地,以附表所示方式,竊取他人之物得手。
二、核被告曾宏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如附表編號14、15部分;如附表編號20、21部分,被告各於 密接之時、地,分別為該犯行,應均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前案紀錄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0罪,均為累犯 ,並參酌被告於前案執行後,又再犯竊盜罪,且再犯本罪, 對刑罰反應能力薄弱等情,爰各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另被告於警方未有相當依據可合理懷疑其涉案 前,主動坦承如附表編號8 、9 、11至16(其中編號14、15 為1 罪)所示犯行,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警詢筆錄可參( 詳警三卷第5 頁至第9 頁),堪認均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各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就此部分,均先加而 後減。被告上開20次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如附 表編號1 、2 、4 至22所示之鐵盒部分,均未據起訴,惟與 起訴論罪科刑之上開犯行部分,分別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 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均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僅為 個人利益,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非議之處,惟念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自陳高中肄業、家境勉持(詳 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並參以本件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分別諭知如附 表主文欄、主文第1 項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除附表編號8 至16應沒收物品欄所示部分,因均已 發還被害人(詳警三卷第77頁至第93頁),爰不宣告沒收外 。其餘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1 、2 、4 至7 、17至22應沒收 物品欄所示部分(被告雖自陳上開物品業已變賣等語,惟此 部分除其自白外,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尚難採認),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另被告竊得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1 面,既未扣案,依卷 證資料,亦查無去向,且本身並無財產價值,應可認宣告沒 收上開物品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扣案強力磁鐵6 個(詳警二 卷第25頁、警三卷第59頁),均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犯行 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被告犯案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因未扣案,且被告係於日 常使用上開設備中,附隨地以該設備犯本罪,而該設備又不 具社會危險性,沒收並不當然可達到預防並遏止犯罪之目的 ,爰不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告訴人或│行 為 方 式│ 查獲方式 │應沒收物品│主 文│
│ │ │ │被害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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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7 年6 月│高雄市鳳│蘇明峯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蘇明峯檢│金冠藍芽喇│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23日17時4 │山區文濱│ │商品之方式,竊│查手機監視│叭1 個(含│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路138 號│ │取10號娃娃機台│器畫面後,│鐵盒)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娃娃機店│ │內之金冠藍芽喇│報警處理,│ │元折算壹日。 │
│ │ │ │ │叭1 個(含鐵盒│始循線查獲│ │ │
│ │ │ │ │),得手後,旋│。 │ │ │
│ │ │ │ │即離開現場。 │ │ │ │
├──┼─────┼────┼────┼───────┼─────┼─────┼──────────┤
│ 2 │107 年6 月│高雄市鳳│吳珦甫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吳珦甫檢│金冠藍芽喇│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24日凌晨5 │山區文濱│ │商品之方式,竊│查手機監視│叭2 個(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51分許 │路138 號│ │取20號娃娃機台│器畫面後,│含鐵盒)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娃娃機店│ │內之金冠藍芽喇│報警處理,│ │元折算壹日。 │
│ │ │ │ │叭2 個(均含鐵│始循線查獲│ │ │
│ │ │ │ │盒),得手後,│。 │ │ │
│ │ │ │ │旋即離開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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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統大車業│徒手竊取車牌號│經警方調閱│車牌號碼00│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 日上午6 │民區自立│行負責人│碼M8S-160 號車│監視錄影畫│S-160 號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25分許 │一路112 │簡照男 │牌1 面,得手後│面,循線查│牌1 面,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號騎樓 │ │懸掛於曾宏銘所│獲。 │ │元折算壹日。 │
│ │ │ │ │有車牌號碼000-│ │ │ │
│ │ │ │ │EEZ 號普通重型│ │ │ │
│ │ │ │ │機車上,並騎乘│ │ │ │
│ │ │ │ │上開機車離去。│ │ │ │
├──┼─────┼────┼────┼───────┼─────┼─────┼──────────┤
│ 4 │107 年8 月│高雄市新│黃泓翔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藍芽喇叭1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 日上午6 │興區八德│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個(含鐵盒│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46分許 │二路9 號│ │取娃娃機台內,│面,循線查│)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娃娃機店│ │裝有藍芽喇叭1 │獲。 │ │元折算壹日。 │
│ │ │ │ │個(含鐵盒),│ │ │ │




│ │ │ │ │得手後,旋即離│ │ │ │
│ │ │ │ │開現場。 │ │ │ │
│ │ │ │ │ │ │ │ │
├──┼─────┼────┼────┼───────┼─────┼─────┼──────────┤
│ 5 │107 年8 月│高雄市新│許豪麟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藍芽耳機2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 日上午6 │興區民主│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個(均含鐵│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58分許 │橫路15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面,循線查│盒)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娃娃機店│ │藍芽耳機2 個(│獲。 │ │元折算壹日。 │
│ │ │ │ │均含鐵盒),得│ │ │ │
│ │ │ │ │手後,旋即離開│ │ │ │
│ │ │ │ │現場。 │ │ │ │
├──┼─────┼────┼────┼───────┼─────┼─────┼──────────┤
│ 6 │107 年8 月│高雄市新│梁嘉豪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藍芽喇叭1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31日凌晨5 │興區六合│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個(含鐵盒│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54分許 │二路89之│ │取娃娃機台內之│面,循線查│)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 號娃娃│ │藍芽喇叭1 個(│獲。 │ │元折算壹日。 │
│ │ │機店 │ │含鐵盒),得手│ │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 │ │ │
│ │ │ │ │場。 │ │ │ │
├──┼─────┼────┼────┼───────┼─────┼─────┼──────────┤
│ 7 │107 年9 月│高雄市新│梁嘉豪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梁嘉豪檢│藍芽音響1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22日凌晨2 │興區六合│ │商品之方式,竊│查手機監視│個、襪子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13分許 │二路89之│ │取娃娃機台內,│器畫面後,│雙(均含鐵│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 號娃娃│ │藍芽音響1 個、│報警處理,│盒) │元折算壹日。 │
│ │ │機店 │ │襪子1 雙(均含│始循線查獲│ │ │
│ │ │ │ │鐵盒)得手後,│。 │ │ │
│ │ │ │ │旋即離開現場。│ │ │ │
├──┼─────┼────┼────┼───────┼─────┼─────┼──────────┤
│ 8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王佳珊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2日17時30│民區自立│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分許 │一路98號│ │取娃娃機台內,│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可樂熊夾│ │藍芽喇叭2 個(│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娃娃機店│ │均含鐵盒)(均│前,主動坦│ │ │
│ │ │ │ │已發還),得手│犯行,而願│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接受裁判。│ │ │
│ │ │ │ │場。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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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林豐吉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4 日凌晨2│民區大連│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時54分許 │街127 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起訴書誤│娃娃機店│ │藍芽喇叭音箱1 │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載8 月13日│ │ │盒(含鐵盒)(│前,主動坦│ │ │
│ │2時50分) │ │ │已發還),得手│犯行,而願│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接受裁判。│ │ │
│ │ │ │ │場。 │ │ │ │
├──┼─────┼────┼────┼───────┼─────┼─────┼──────────┤
│ 10 │107 年8 月│高雄市十│林培喬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3日凌晨3 │全二路19│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時20分許 │號珂珂馬│ │取娃娃機台內之│面,循線查│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夾娃娃機│ │藍芽耳機1 個、│獲。 │ │元折算壹日。 │
│ │ │店 │ │藍芽喇叭1 個(│ │ │ │
│ │ │ │ │均含鐵盒)(均│ │ │ │
│ │ │ │ │已發還),得手│ │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 │ │ │
│ │ │ │ │場。 │ │ │ │
├──┼─────┼────┼────┼───────┼─────┼─────┼──────────┤
│ 11 │107 年8 月│高雄市鳳│楊家華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3日19時30│山區八德│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分許 │街267 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麻吉娃娃│ │凱蒂貓盒裝香水│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遊樂世界│ │2 盒(均含鐵盒│前,主動坦│ │ │
│ │ │ │ │)(均已發還)│犯行,而願│ │ │
│ │ │ │ │,得手後,旋即│接受裁判。│ │ │
│ │ │ │ │離開現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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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7 年8 月│高雄市大│蘇浩昀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3日22時許│寮區民族│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路260 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陽光夾男│ │藍芽喇叭音箱1 │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娃娃機店│ │盒(含鐵盒)(│前,主動坦│ │ │
│ │ │ │ │已發還),得手│犯行,而願│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接受裁判。│ │ │
│ │ │ │ │場。 │ │ │ │
├──┼─────┼────┼────┼───────┼─────┼─────┼──────────┤
│ 13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林水龍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3日22時30│民區憲政│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分許 │路42之1 │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號連發夾│ │手錶2 只(均含│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娃娃機店│ │鐵盒)(均已發│前,主動坦│ │ │
│ │ │ │ │還),得手後,│犯行,而願│ │ │
│ │ │ │ │旋即離開現場。│接受裁判。│ │ │
├──┼─────┼────┼────┼───────┼─────┼─────┼──────────┤
│ 14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逢廣文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4日凌晨3 │民區十全│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時15分許 │一路52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販賣機二│ │藍芽喇叭音箱2 │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代夾娃娃│ │盒(均含鐵盒)│前,主動坦│ │ │
│ │ │機店 │ │(均已發還),│犯行,而願│ │ │
│ │ │ │ │得手後,旋即離│接受裁判。│ │ │
│ │ │ │ │開現場。 │ │ │ │
├──┼─────┼────┼────┼───────┼─────┼─────┤ │
│ 15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林伯建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 │
│ │14日凌晨3 │民區十全│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 │
│ │時15分許 │一路52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 │
│ │ │販賣機二│ │藍芽喇叭音箱1 │懷疑其涉案│ │ │
│ │ │代夾娃娃│ │盒(含鐵盒)(│前,主動坦│ │ │
│ │ │機店 │ │已發還),得手│犯行,而願│ │ │
│ │ │ │ │後,旋即離開現│接受裁判。│ │ │
│ │ │ │ │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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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7 年8 月│高雄市三│方連峯 │以強力磁鐵吸取│曾宏銘於警│無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4日凌晨2 │民區光武│ │商品之方式,竊│方未有相當│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時54分許 │路151-2 │ │取娃娃機台內之│依據可合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號娃娃機│ │藍芽喇叭1 個(│懷疑其涉案│ │元折算壹日。 │
│ │ │店 │ │含鐵盒)(已發│前,主動坦│ │ │
│ │ │ │ │還),得手後,│犯行,而願│ │ │
│ │ │ │ │旋即離開現場。│接受裁判。│ │ │
├──┼─────┼────┼────┼───────┼─────┼─────┼──────────┤
│ 17 │107 年9 月│高雄市鳳│王章權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藍芽音響3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6日19時55│山區南華│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台(均含鐵│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路216 號│ │取娃娃機台內之│面,循線查│盒)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藍芽音響3 台(│獲。 │ │元折算壹日。 │
│ │ │ │ │均含鐵盒),得│ │ │ │
│ │ │ │ │手後,旋即離開│ │ │ │
│ │ │ │ │現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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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7 年9 月│高雄市鳳│劉岳倫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警方調閱│藍芽耳機1 │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19日16時31│山區青年│ │商品之方式,竊│監視錄影畫│個、皮夾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路二段48│ │取娃娃機台內,│面,循線查│只、鼓風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號超級夾│ │藍芽耳機1 個、│獲。 │1 個(含鐵│元折算壹日。 │
│ │ │客店 │ │皮夾1 只、鼓風│ │盒) │ │
│ │ │ │ │機1 個(含鐵盒│ │ │ │
│ │ │ │ │),得手後,旋│ │ │ │
│ │ │ │ │即離開現場。 │ │ │ │
│ │ │ │ │ │ │ │ │
├──┼─────┼────┼────┼───────┼─────┼─────┼──────────┤
│ 19 │107 年9 月│高雄市三│洪振傑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洪振傑檢│美好2088藍│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22日23時23│民區建工│ │商品之方式,竊│查手機監視│芽音響2 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路426 號│ │取娃娃機台內,│器畫面後,│、沙丁魚F9│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非夾不可│ │美好2088藍芽音│報警處理,│藍芽音響2 │元折算壹日。 │
│ │ │選物販賣│ │響2 個、沙丁魚│始循線查獲│個(含鐵盒│ │
│ │ │機店 │ │F9藍芽音響2 個│。 │) │ │
│ │ │ │ │(含鐵盒),得│ │ │ │
│ │ │ │ │手後,旋即離開│ │ │ │
│ │ │ │ │現場。 │ │ │ │
├──┼─────┼────┼────┼───────┼─────┼─────┼──────────┤
│ 20 │107 年6 月│高雄市三│王梓濠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王梓濠報│小海螺藍芽│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30日13時15│民區鼎山│ │商品之方式,竊│警處理,始│喇叭音響1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街250 號│ │取娃娃機台內,│循線查獲。│個(含鐵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9 號機台│ │小海螺藍芽喇叭│ │盒) │元折算壹日。 │
│ │ │ │ │音響1 個(含鐵│ │ │ │
│ │ │ │ │盒),得手後,│ │ │ │
│ │ │ │ │旋即離開現場。│ │ │ │
├──┼─────┼────┼────┼───────┼─────┼─────┤ │
│ 21 │同上 │高雄市三│蔡聖逸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蔡聖逸報│美好2088藍│ │
│ │ │民區鼎山│ │商品之方式,竊│警處理,始│芽喇叭1 個│ │
│ │ │街250 號│ │取娃娃機台內,│循線查獲。│(含鐵盒)│ │
│ │ │35號機台│ │美好2088藍芽喇│ │ │ │
│ │ │ │ │叭1 個(含鐵盒│ │ │ │
│ │ │ │ │),得手後,旋│ │ │ │
│ │ │ │ │即離開現場。 │ │ │ │
├──┼─────┼────┼────┼───────┼─────┼─────┼──────────┤
│ 22 │107 年6 月│高雄市三│陳泰睿 │以強力磁鐵吸取│經陳泰睿報│美好藍芽喇│曾宏銘犯竊盜罪,累犯│
│ │30日13時56│民區建工│ │商品之方式,竊│警處理,始│叭2 個(含│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分許 │路532 號│ │取娃娃機台內,│循線查獲。│鐵盒)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3號機台│ │美好藍芽喇叭2 │ │ │元折算壹日。 │
│ │ │ │ │個(含鐵盒),│ │ │ │
│ │ │ │ │得手後,旋即離│ │ │ │




│ │ │ │ │開現場。 │ │ │ │
└──┴─────┴────┴────┴───────┴─────┴─────┴──────────┘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8675號
107年度偵字第20249號
107年度偵字第20348號
107年度偵字第20596號
107年度偵字第20823號
107年度偵字第21385號
被 告 曾宏銘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另案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宏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928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於民國 106 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方 式, 竊取他人之物得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三民第二分局、 新興分 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
│ 案件 │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 全部 │被告曾宏銘於警詢、偵│坦承於附表所示時、地行竊之事│
│ │訊中之自白。 │實。 │
├─────┼──────────┼──────────────┤
│107 年度偵│1.告訴人蘇明峯於警詢│證明被告於107年6月23日竊取告│
│字第21385 │ 之指訴、107年6月23│訴人蘇明峯所有物品;於同年月│
│號 │ 日娃娃機台店之監視│24日,竊取告訴人吳珦甫所有物│
│ │ 器翻拍照片4張、及路│品之事實。 │
│ │ 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2.告訴人吳珦甫於警詢│ │
│ │ 之指訴、107年6月24│ │




│ │ 日娃娃機台店之監視│ │
│ │ 器翻拍照片6張、及路│ │
│ │ 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 │
│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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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偵 │1.被害人簡照男於警詢│證明被告於107年8月1 日竊取被│
│字第20348 │ 之指訴、自立建國路│害人統大車業行梁嘉豪、告訴│
│號 │ 口監視器翻拍照片4 │人黃泓翔許豪麟所有物品;於│
│ │ 張、失車-案件基本 │107年9月22日再度竊取被害人梁│
│ │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嘉豪所有物品之事實。 │
│ │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 │
│ │2.告訴人黃泓翔於警詢│ │
│ │ 之指訴、八德二路9 │ │
│ │ 號監視器翻拍照片2 │ │
│ │ 張 │ │
│ │3.告訴人許豪麟於警詢│ │
│ │ 之指訴、民主橫路七│ │
│ │ 賢路口監視器翻拍照│ │
│ │ 片2張、民主橫路15 │ │
│ │ 號監視器翻拍照片4 │ │
│ │ 張、中華與建國路口│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 │ │
│ │4.被害人梁嘉豪於警詢│ │
│ │ 之指訴、六合二路 │ │
│ │ 89-1號監視器翻拍照│ │
│ │ 片15張、自立二路 │ │
│ │ 162 巷監視器翻拍照│ │
│ │ 片1 張、中華八德路│ │
│ │ 口監視器翻拍照片2 │ │
│ │ 張。 │ │
│ │5.扣押物品目錄表(強│ │
│ │ 力磁鐵5個)、扣案 │ │
│ │ 物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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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偵 │1.告訴人林培喬於警詢│1.證明被告於107年8月13日竊取│
│字第20823 │ 之指訴、珂珂馬十全│ 告訴人林培喬所有物品之事 │
│號 │ 店監視器翻拍照片2 │ 實。 │
│ │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2.證明被告主動交付扣押物品目│
│ │2.被害人蘇浩昀於警詢│ 錄表所示物品供警方查扣,並│
│ │ 之指訴、贓物認領保│ 主動向警方坦承竊取被害人蘇│




│ │ 管單 │ 浩昀、林豐吉逄廣文、林伯│
│ │3.被害人林豐吉於警詢│ 建、王佳珊林水龍、方連 │
│ │ 之指訴、贓物認領保│ 峯、楊家華等人物品之事實。│
│ │ 管單 │3.證明被告竊取被害人蘇浩昀、│
│ │4.被害人逄廣文於警詢│ 林豐吉逄廣文林伯建、王│
│ │ 之指訴、十全一路52│ 佳珊、林水龍方連峯、楊家│
│ │ 號靠近孝順街監視器│ 華等人物品之事實 │
│ │ 翻拍畫面4 張、贓物│ │
│ │ 認領保管單 │ │
│ │5.被害人林伯建於警詢│ │
│ │ 之指訴、贓物認領保│ │
│ │ 管單 │ │
│ │6.被害人王佳珊於警詢│ │
│ │ 之指訴、贓物認領保│ │
│ │ 管單 │ │
│ │7.被害人林水龍於警詢│ │
│ │ 之指訴、贓物認領保│ │
│ │ 管單 │ │
│ │8.被害人方連峯於警詢│ │
│ │ 之指訴、熱河一街靠│ │
│ │ 近大連街口監視器翻│ │
│ │ 拍照片1 張、現場照│ │
│ │ 片2 張、贓物認領保│ │
│ │ 管單 │ │
│ │9.被害人楊家華於警詢│ │
│ │ 之指訴、 現場照片1│ │
│ │ 張、 贓物認領保管 │ │
│ │ 單。 │ │
│ │10.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查扣贓物、及強 │ │
│ │ 力磁鐵1 組)、贓 │ │
│ │ 物照片1 張 │ │
│ │11.哈爾濱派出所警員 │ │
│ │ 製作之職務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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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偵 │1.告訴人王章權於警詢│證明被告於107年9月16日竊取告│
│字第18675 │ 時之指訴 │訴人王章權所有物品之事實。 │
│號 │2.監視器翻拍畫面6 │ │
│ │ 張、照片10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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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偵 │1.被害人劉岳倫於警詢│證明被告於107年9月19日竊取被│
│字第20596 │ 之指訴 │害人劉岳倫所有物品之事實。 │
│號 │2.監視器翻拍照片8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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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偵 │1.告訴人洪振傑於警詢│證明被告於107年9月22日竊取告│
│字第20249 │ 之指訴。 │訴人洪振傑所有物品之事實。 │
│號 │2.監視器翻拍畫面9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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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曾宏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於 附表所為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 罰。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6 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 可佐,被告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復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於附表8到9、11到16之犯行係在被察覺前自首接受裁 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如附表所示之犯 罪所得,並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許怡萍

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991號
被 告 曾宏銘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曾宏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928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 106 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曾宏銘猶不思悔改,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至位於該附表所示地點設有俗稱「抓娃娃機」之 選物販賣機店家,以自行攜帶之強力磁鐵,隔著選物販賣機



之壓克力窗,將機器內部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吸出該部販賣機 ,以此方式竊得各該商品得手後,騎乘機車逃逸。嗣經警調 閱監視錄影紀錄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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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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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曾宏銘之自白 │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2 │告訴人王梓濠於警詢中之指述及監│被告於107 年6 月30│
│ │視器翻拍照片2張 │日下午1 時15分許竊│
│ │ │取王梓豪所有物品之│
│ │ │事實。 │
├──┼───────────────┼─────────┤
│3 │告訴人蔡聖逸於警詢中之指述及監│被告於107 年6 月30│
│ │視器翻拍照片2張 │日下午1 時15分許竊│
│ │ │取蔡聖逸所有物品之│
│ │ │事實。 │
├──┼───────────────┼─────────┤
│4 │告訴人陳泰睿於警詢中之指述及監│被告於107 年6 月30│
│ │視器翻拍照片2張 │日下午1 時56分許竊│
│ │ │取陳泰睿所有物品之│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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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曾宏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被告 於附表所為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 罰。又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 6 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 卷可佐,被告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復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 沒收,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則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檢察官 李汶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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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