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467號
KSDM,108,簡,467,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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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司曜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226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司曜彰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司曜彰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13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 巷00號「昭明國小」北棟大樓一樓廁所內,見 孫湘淇所有放置在上開廁所洗手台上手機1 支(含桃紅色手 機套1 只,廠牌:Sugar 、型號:Clls、價值約新臺幣【下 同】2,000 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 持有物之犯意,而將該手機據為己有,隨即離開現場。嗣孫 湘琪發現手機遺失,隨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校內監視錄影 畫面查看,並於同日在學校內尋獲上開手機及手機套(均已 發還孫湘淇),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司曜彰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孫湘淇、證人劉若山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按犯罪之故意以有認識為前提,並因行為人主觀心態之不同 ,而區分為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設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 不一致,即發生錯誤之問題。關於刑罰輕重要素之錯誤,我 國暫行新刑律第十三條第三項原規定:「犯罪之事實與犯人 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 其所知;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嗣後制定現行 刑法時,以此為法理所當然,乃未予明定,惟解釋上仍可作 如是觀。從而,客觀事實除與不確定故意之「預見,發生不 違背本意」相合致,而無所知所犯錯誤理論之適用外,行為 人以犯重罪之意思,實行犯罪,而發生輕於預見罪名之結果 者,從其所犯(知重犯輕),行為人以犯輕罪之意思,實行 犯罪,而發生之事實重於預見之罪名者,從其所知(知輕犯 重)(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98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本件被害人係「基於自己之意思」,而暫將上開手機置 於洗手台上,惟對之仍有支配關係等情,業據被害人於警詢 中證述:我因為要上廁所,帶手機進去很不方便,所以先放 在洗手台上等語明確,是上開手機客觀上即非屬刑法第337 條所稱「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而一時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是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拿取上開手機以破壞被害 人對該手機原有之支配關係之行為,客觀上應已該當竊盜罪 之要件。然被告主觀上係認定該手機為他人不慎遺失者,因 而欲將之據為己有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我上完廁 所後看到手機在洗手台上,想說是人家掉的、不小心搞丟的 等語詳實,本院審酌被害人放置上開手機之位置,係於廁所 之洗手台上,確屬常情下暫時放置物品而容易遺忘取回之處 ,且被害人亦未在旁看管等情,堪認被告為上開犯行時,主 觀上確係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則揆諸前開判決意 旨,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僅論以較輕之 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是核本件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四、爰審酌被告偶見被害人之手機遺留於校園廁所外之洗手台上 ,非但未試圖返還被害人或交予警察機關或學校相關人員, 反心生貪念加以侵占入己,嗣又將之隨意丟棄,被告所為增 加被害人尋回失物之困難度,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侵占之財物經尋獲後已發還被 害人,有贓證物認領收據可憑,犯罪所生之危害已有減輕, 並考量其侵占之物價值約2,000 元,暨其高職肄業之教育程 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查扣案之手機1 支(含桃紅色手機套1 只),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無庸於本案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景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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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