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33號
KSDM,108,簡,33,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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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政瑜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吳政瑜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11月13日20時至2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 85大樓30樓29號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 器燒烤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7年11月14日11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 ○路0號前為警盤查,吳政瑜在員警尚未知悉其為犯罪行為 人前,主動交付其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玻璃球吸 食器1組(另自吸食器刮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 重0.24公克)供員警查扣,復向員警坦承本案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再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上開事實,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 對照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又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4692號判 處有期徒刑2月,於104年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有刑法第47 條第1項累犯之情況。然參酌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考量施



用毒品係因成癮而對毒品產生依賴,應側重治療與矯治,協 助其戒癮,而非著重刑事處罰,本案被告所犯施用毒品罪並 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並無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
五、另被告於員警發覺前,主動交付玻璃球吸食器1組供員警查 扣,復向員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偵卷第14背面-15、17 頁),堪認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而願受 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刑之執行,猶未能戒 毒,足見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 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 施用毒品戕害被告自身健康,未直接侵害他人,惡性與危害 相對較輕,兼衡其教育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七、扣案不明白色結晶1包(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經鑑驗 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24公克(見毒 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照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 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無庸諭知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 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物,經被告供 述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九、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郭麗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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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