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63號
KSDM,108,審訴,63,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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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
1088號、第1089號、第1090號、第1091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政育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李政育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前之某日,透過臉書認識自稱 「黃勃為」之成年男子(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後,於106 年5 月17日前之某日,在高雄市三多路與中山路口,將其所 有台新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 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陳宥呈(涉犯幫助詐欺部分 ,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所有台新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號等3 個金融帳戶,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 )5,000 元代價,共計1 萬5,000 元,出售予自稱「黃勃為 」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以每次2,000 元至3,000 元之 報酬擔任車手。嗣自稱「黃勃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3 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李政育與自稱「黃勃 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機房成員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分別為如附表所示詐欺及提 款行為,嗣經附表所示之王育升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育昇吳鴻濱、李寧、許啟德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前鎮分局、鳳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及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政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政育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詳 本院卷第87頁),並經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宥呈、告訴人王育 昇、吳鴻濱、李寧、許啟德、被害人葉永龍蕭清仁、邱秀



錦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詳警一卷第3 頁以下、第21頁以下、 第37頁以下、第49頁以下;警二卷第27頁以下;警三卷第9 頁以下、第15頁以下;偵一卷第3 頁至第4 頁),復有被告 李政育提款紀錄、提款監視器翻拍照片8 張及如附表各編號 相關證據欄所載之證據附卷可參(詳警一卷第61頁、第67頁 以下;及如附表各編號相關證據欄所示之頁數)。因被告自 白核均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 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就上開犯行,與自稱「黃勃為」 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實行詐騙等詐騙集團成年人員間(3 人以上),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 所犯上開7 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正值 青壯,為貪圖利益,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共同對告訴 人、受害人詐騙,使告訴人等受有損害,行為實有可議之處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各次詐欺金額、被告參 與車手之分工、被告獲取之利潤,被告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 和解;及其自陳國中肄業,未婚,無小孩,目前從事灌漿的 工作,月薪6 萬元,現在沒有錢可以賠償被害人等一切情狀 (詳本院卷第8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及應 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被告參與附表所示犯行,獲得賣帳戶報酬15,000元及提領報 酬30,000元(詳本院卷第61頁),合計45,000元,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本 件如附表所示之詐得財物,於扣除上開提領報酬應沒收之財 物後,所餘之其他財物部分,因被告均已交付自稱「黃勃為 」之人,被告實際並未分得該財物,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告訴人│詐騙時間、方式、匯款或轉帳│提領時間、地點、│ 相關證據 │ 主 文 │
│ │或被害│之時間、金額(新臺幣)、匯│提領金額(新臺幣│ │ │
│ │人 │/轉入之人頭帳戶 │) │ │ │
├───┼───┼─────────────┼────────┼──────────┼─────────────┤
│1 │告訴人│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6 年5 月│1.106年5月19日17│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李政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王昇│18日17時44分許、5 月19日16│ 時27分許,在高│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時47分許,分別撥打電話予王│ 雄市鳳山區自強│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昇,假冒耐吉網路賣家及玉│ 一路177 號萊爾│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山銀行客服人員,並表示之前│ 富超商鳳山鳳福│ 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
│ │ │在網路消費,收貨時誤簽企業│ 門市,提領2 萬│ 各類案件紀錄表、報│ │
│ │ │家欄位,1 年將購買12筆訂單│ 元。 │ 案三聯單(詳警一卷│ │
│ │ │,需操作櫃員機更正等語,致│2.同日17時28分許│ 第31頁以下;警二卷│ │
│ │ │王昇陷於錯誤,於翌日(即│ ,在上址提領1 │ 第59頁、第63頁以下│ │
│ │ │19日)17時18分許,在台北市│ 萬元。 │ ) │ │
│ │ │信義區「ATT FOR FUN 」6 樓│ │②告訴人玉山銀行存摺│ │
│ │ │操作玉山銀行ATM, 匯款2 萬│ │ 明細(詳警一卷第27│ │
│ │ │9,987 元,至陳宥呈之台新銀│ │ 頁以下) │ │
│ │ │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③陳宥呈之帳戶存款歷│ │
│ │ │58號帳戶內。 │ │ 史交易明細(詳警一│ │
│ │ │ │ │ 卷第89頁至第90頁)│ │
├───┼───┼─────────────┼────────┼──────────┼─────────────┤
│2 │告訴人│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6 年5 月│1.106年5月18日13│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李政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吳鴻濱│17日15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 時37分許,在高│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吳鴻濱,假冒係其親戚而向其│ 雄市鹽埕區七賢│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借款,致吳鴻濱陷於錯誤,依│ 二路470號高雄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0│ 府北郵局,提領│ 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
│ │ │6 年5 月18日13時28分許,在│ 2萬元。 │ 各類案件紀錄表、報│ │




│ │ │彰化縣彰化市彰南路2 段239 │2.同日13時39分許│ 案三聯單(詳警二卷│ │
│ │ │號合作金庫大竹分行臨櫃匯款│ ,在上址提領2 │ 第79頁以下) │ │
│ │ │5 萬元至陳宥呈之台新銀行苓│ 萬元。 │②匯款申請書(詳警一│ │
│ │ │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3.同日13時41分許│ 卷第41頁) │ │
│ │ │帳戶內。 │ ,在上址提領5,│③陳宥呈之帳戶存款歷│ │
│ │ │ │ 000 元。 │ 史交易明細(詳警一│ │
│ │ │ │4.同日13時42分許│ 卷第89頁至第90頁)│ │
│ │ │ │ ,在上址提領3,│ │ │
│ │ │ │ 000元。 │ │ │
│ │ │ │5.同日13時44分許│ │ │
│ │ │ │ ,在上址提領1,│ │ │
│ │ │ │ 900元。 │ │ │
├───┼───┼─────────────┼────────┼──────────┼─────────────┤
│3 │告訴人│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6 年5 月│1.106 年5 月19日│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李政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李寧 │19日17時28分許,撥打電話予│ 18時38分許,在│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李寧,假冒係蝦皮拍賣網路賣│ 高雄市鳳山區五│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家,佯稱:因之前交易誤以為│ 甲三路75號統一│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
│ │ │李寧為批發商,多12筆化妝品│ 超商欣福誠門市│ 件紀錄表、報案三聯│ │
│ │ │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 ,提領2萬元。 │ 單(詳警一卷第17頁│ │
│ │ │等語,致李寧陷於錯誤,於同│2.同日18時41分許│ 至第19頁;警二卷第│ │
│ │ │日18時24分許,在臺中市潭子│ ,在上址提領1 │ 86頁以下) │ │
│ │ │區中山路1 段25號郵局ATM ,│ 萬元。 │②葉力誠之新光銀行帳│ │
│ │ │以男友葉力誠所有新光銀行松│ │ 戶存摺明細(詳警一│ │
│ │ │竹分行帳戶,轉帳匯款29,987│ │ 卷第13頁以下) │ │
│ │ │元,至陳宥呈之台新銀行苓雅│ │③陳宥呈之帳戶存款歷│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史交易明細(詳警一│ │
│ │ │戶內。 │ │ 卷第89頁至第90頁)│ │
│ │ │ │ │ │ │
├───┼───┼─────────────┼────────┼──────────┼─────────────┤
│4 │告訴人│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6年5月19│1.106年5月19日19│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李政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許啟德│日17時59分(起訴書附表誤載│時29分許,在高雄│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17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許│市鳳山區自強一路│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啟德,假冒美美網及中國信託│177號萊爾富超商 │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 │
│ │ │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之前│鳳山鳳福門市,提│ 件紀錄表、報案三聯│ │
│ │ │上網訂購房間時誤按為VIP 客│領2萬元。 │ 單(詳警二卷第100 │ │
│ │ │戶,將每月扣款,需操作ATM │2.同日19時31分許│ 頁以下、第103 頁以│ │
│ │ │取消等語,致許啟德陷於錯誤│,在上址提領3,00│ 下) │ │
│ │ │,於同日19時19分許,在台北│0元。 │②ATM交易明細表(詳 │ │
│ │ │市○○區○○路00○0 號統一│ │ 警一卷第53頁) │ │
│ │ │超商太學門市,匯款22,985元│ │③陳宥呈之帳戶存款歷│ │




│ │ │至陳宥呈之台新銀行苓雅分行│ │ 史交易明細(詳警一│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卷第89頁至第90頁)│ │
│ │ │。 │ │ │ │
├───┼───┼─────────────┼────────┼──────────┼─────────────┤
│5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6 年5 月24│1.106年5月24日15│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李政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葉永龍│日某時許,打電話予葉永龍,│ 時36分許,在不│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假冒徐玉樹議員向其借款,致│ 詳地點,提領15│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葉永龍陷於錯誤,於106 年5 │ 萬元。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月24日15時23分(起訴書附表│2.同年月25日0時 │ 防機制通報單、報案│ │
│ │ │誤載為14時50分)許,在合作│ 11分,在不詳地│ 三聯單(詳偵一卷第│ │
│ │ │金庫銀行龍潭分行以太太葉許│ 點,提領5萬元 │ 13頁背面、第15頁、│ │
│ │ │麗娥所有合作金庫銀行龍潭分│ 。 │ 第16頁) │ │
│ │ │行帳戶,臨櫃匯款20萬元入李│ │②Line翻拍照片、匯款│ │
│ │ │政所有台新銀行苓雅分行帳│ │ 申請書、葉許麗娥帳│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戶存摺明細(詳偵一│ │
│ │ │ │ │ 卷第11頁至第13頁)│ │
│ │ │ │ │③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 │
│ │ │ │ │ 存款歷史交易明細(│ │
│ │ │ │ │ 詳警三卷第67頁至第│ │
│ │ │ │ │ 68頁) │ │
│ │ │ │ │ │ │
├───┼───┼─────────────┼────────┼──────────┼─────────────┤
│6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5月24日│106 年5 月25日中│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李政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蕭清仁│16時5 分許起,陸續打電話與│午12時58分、13時│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蕭清仁,假冒其友人銘賢,佯│16分許,在不詳地│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稱:其朋友心臟開刀急需15萬│點,各提領3 萬元│ (詳警三卷第39頁以│ │
│ │ │元,欲向蕭清仁借款等語,致│。 │ 下) │ │
│ │ │蕭清仁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5│ │②電話紀錄翻拍照片、│ │
│ │ │日中午12時15分許、13時2 分│ │ 匯款申請書及被害人│ │
│ │ │許在元大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 元大銀行帳戶存摺明│ │
│ │ │以ATM 轉帳3 萬元、臨櫃匯款│ │ 細(詳警三卷第33頁│ │
│ │ │3 萬元至李政之台新銀行苓│ │ 以下、第43頁以下)│ │
│ │ │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③被告之台新銀行帳戶│ │
│ │ │帳戶內。 │ │ 存款歷史交易明細(│ │
│ │ │ │ │ 詳警三卷第67頁至第│ │
│ │ │ │ │ 68頁) │ │
│ │ │ │ │ │ │
├───┼───┼─────────────┼────────┼──────────┼─────────────┤
│7 │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於106年5月24日│106年5月26日15時│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李政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邱秀錦│14時許起,陸續打電話予邱秀│58分許,在不詳地│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錦,冒稱其初中同學秀梅,佯│點,提領3 萬元。│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稱其最近手頭較緊,有急用,│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欲向邱秀錦借錢等語,致邱秀│ │ 表(詳警三卷第59頁│ │
│ │ │錦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6日15│ │ 以下) │ │
│ │ │時31分許,臨櫃匯款3 萬元至│ │②Line訊息翻拍照片、│ │
│ │ │李政所有中國信託銀行五甲│ │ 匯款回條聯(詳警三│ │
│ │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卷第53頁至第55頁)│ │
│ │ │ │ │③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 │
│ │ │ │ │ 存款交易明細(詳警│ │
│ │ │ │ │ 三卷第73頁以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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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