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年偵
字第20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東龍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令冠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