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鴻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鴻榮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 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