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231號
KSDM,108,審易,231,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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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仲川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
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熊仲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 實
一、熊仲川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柏愛診所」之執 業醫師及負責人,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與行政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局(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 稱健保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受託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平日有從事醫療、製作病 歷紀錄及相關請領全民健保醫療費用所需文書之業務,為從 事醫療相關業務之人。熊仲川明知就保險對象所為之治療與 醫療費用,應向健保署為核實申報,且明知在「柏愛診所」 看診時段應聘僱合格藥師對全民健康保險投保人擔任藥物之 調劑行為,始得向健保署申報領取診察費、藥事服務費等醫 療費用。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病患許忠良等人係因膝蓋、關節、腰等 痠痛而自費注射針劑,並無再看其他疾病,竟於103 年2 月 26日起,迄103 年12月29日止,在附表一所示之病患許忠良 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因而前往「柏愛診所」就診時,製 作附表一所示之病患有同附表編號所示疾病,而為該等病患 進行治療之不實診療紀錄,再透過電腦連線之方式,按月將 該等不實之電磁紀錄檔案轉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醫療給付 而行使之,致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依上開不實紀錄 核撥健保醫療費用予熊仲川,以此方式向健保署虛報詐取如 附表一所示之健保給付新臺幣(下同)9302元,足以生損害



於健保署對於醫療業務管理及審核醫療費用給付之正確性。㈡、熊仲川又明知石素卿于秀梅、趙巧玲等人分別於101 年8 月1 日至102 年4 月30日期間、102 年5 月1 日至103 年10 月31日期間、103 年11月17日至104 年6 月30日期間,僅係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8 時至12時及下午3 時至6 時,在 「柏愛診所」擔任藥師執行調劑業務,並未於附表三所示時 段在「柏愛診所」執行調劑業務,竟於附表三所示時段,陸 續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健保署申報給付費用之網路申報電磁 紀錄上,不實記載調劑藥師分別為石素卿于秀梅、趙巧玲 等人,再據此不實之藥事服務紀錄向健保署申領健保藥事服 務費用給付而行使之,致健保署承辦人員誤信「柏愛診所」 之藥師石素卿于秀梅、趙巧玲等人有調劑行為而陷於錯誤 ,而依上開不實紀錄核撥健保藥事服務費用予熊仲川,以此 方式向健保署虛報詐取如附表三所示之健保藥事服務費用42 萬5167元,足以生損害於健保署對於醫療業務管理及審核藥 事服務費用給付之正確性。
二、案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熊仲川所為均係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見本院卷第95頁),本院合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 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 之限制。
貳、實體事項
一、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熊仲川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見 本院卷第93、115 、127 頁),核與證人許忠良、許徐美妹 、吳鄒美月、周楊碧珠、陳通、詹蔡綉珍、詹福助、李猛、 盧龍治、葉方秀澋、曹玉妹、許秋麒、吳柏鴻(原名吳勃豪 )、梁世宏石素卿于秀梅、趙巧玲之證述(見他卷第35 至36、43至44、51至52、68至72、84至85、92、97至98、10 5 、121 至122 、138 頁;偵一卷第29至30、53至55頁;偵 二卷第27至29、39至41、353 至355 頁)等情節相符,並有 如附表一所示病患許忠良等人之健保署業務訪查訪問紀錄、



健保署保險對象就醫紀錄明細表、柏愛診所病歷、看診收據 、附表三所示石素卿于秀梅、趙巧玲等人之健保署業務訪 查訪問紀錄、虛報藥事服務費統計表、醫事人員查詢作業、 柏愛診所石素卿于秀梅、趙巧玲等人非調劑時間申報藥 事服務費明細表、健保署105 年10月25日健保高字第105608 7705號函各1 份(見健保署卷第13至41、50至65、83至111 、128 至142 、150 至170 頁、187 至201 頁;偵一卷第10 7 至156 、158 至323 、327 至419 頁;偵二卷第49至213 、215 至253 、255 至347 頁;他字卷第133 頁)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可資採為論 罪科刑之依據。
㈡、所謂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 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又電磁紀 錄乃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 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10條第6 項、同 法第22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製作附表一所示不實 診療紀錄、附表三所示不實藥事服務紀錄等電磁紀錄檔案, 再藉電腦連線方式傳輸至健保署,分別申請醫療給付、藥事 服務費,因被告係診所負責人及執業醫師,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製作附表一、三所示電磁紀錄,藉以向主管機關申報費 用,自該當於製作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構 成要件。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於附表二編號1 至4 、附表四編號1 至22所示行為後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03 年 6 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 號公布施行,於同年 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為:「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又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則規定:「中華 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 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 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則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 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所定罰金數額應提高為30倍,即3



萬元。是經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新法之罰金刑提高為 50萬元,顯較舊法為高,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對 被告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被 告上揭行為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規定。至被告所為附表二編號5 至9 、附表四23至35 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上開條文修正後,自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
㈡、是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至4 、附表四編號1 至22所為,係 分別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 5 至9 、附表四23至35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登載不實業務文書後復持以行使,登載不實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因健 保給付費用係採按月申報方式,由健保署審核後給付,被告 於附表一、三所示月份,先後行使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 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詐領健保給付、藥 事服務費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 犯而各以一罪論。
㈢、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 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 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 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 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 ,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 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按月以一行使登載不實文書詐領健保 給付、藥事服務費行為,同時觸犯行使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 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各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診所負責人及執業醫 師,竟為貪圖健保署之醫療資源,以不實醫療紀錄及藥事服 務紀錄詐領健保給付、藥事服務費,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 之完整性與正確性,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且本件犯罪所詐得之健保醫療給付款項業經健保署追回, 犯罪所生損害已獲填補,有健保署高屏業務組108 年2 月14 日健保高醫字第1086003594號函1 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 63頁),及被告自陳智識程度為博士畢業,目前擔任醫生、



月收入約30萬元(見本院卷第127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刑 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數罪併罰係採限制加重原則,及依 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 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俾符合 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是就被告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
被告所詐得之款項,業經健保署於104 年11月追扣完畢乙情 ,有前揭健保署相關函文可參,已達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目 的。從而,本件如再將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將 使其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3 月之宣告,於92年7 月24日 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見本 院卷第133 頁),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於犯後坦認犯 行不諱,信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要無再犯之虞,本 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並為確保被 告能因此記取教訓,及填補其等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認有 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 知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 ,以示衡平。倘被告未能依限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自得依法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項第2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麗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圳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1 │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申報│熊仲川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
│ │不實病患看診健保給付部分│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2 │附表二編號5 至9 所示申報│熊仲川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
│ │不實病患看診健保給付部分│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附表四編號1 至22所示申報│熊仲川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
│ │不實藥事服務費部分 │欺取財罪,共貳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
│ │ │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4 │附表四編號23至35所示申報│熊仲川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
│ │不實藥事服務費部分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一:虛報病患看診申請健保醫療費用列表
┌──┬───┬─────┬──────┬──────┬────┬─────┬────┐ │編號│病患 │就醫日期 │實際看診情形│申報疾病名稱│健保費用│證據 │備註 │ │ │姓名 │ │ │ │(元) │ │ │
├──┼───┼─────┼──────┼──────┼────┼─────┼────┤ │ 1 │許忠良│103/12/23 │自費注射針劑│急性上呼吸道│395 │1.訪問紀錄│健保署卷│ │ │ │ │改善膝蓋 │感染 │ │2.健保署保│第13至24│ ├──┼───┼─────┼──────┼──────┼────┤ 險對象就│頁 │ │ 2 │許忠良│103/12/25 │膝蓋後面水瘤│急性上呼吸道│395 │ 醫紀錄明│ │ │ │ │ │處置後換藥 │感染 │ │ 細表 │ │
├──┼───┼─────┼──────┼──────┼────┤3.柏愛診所│ │ │ 3 │許忠良│103/12/29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病歷 │ │ │ │ │ │ │感染 │ │4.看診收據│ │
├──┼───┼─────┼──────┼──────┼────┼─────┼────┤ │ 4 │許徐美│103/10/30 │因關節疾病自│急性上呼吸道│395 │同上 │健保署卷│ │ │妹 │ │費注射針劑 │感染 │ │ │第25至33│ │ │ │ │ │ │ │ │頁 │
├──┼───┼─────┼──────┼──────┼────┼─────┼────┤ │ 5 │吳鄒美│103/06/27 │因膝關節疾病│急性上呼吸道│395 │同上 │健保署卷│ │ │月 │ │自費注射治療│感染 │ │ │第34至41│ ├──┼───┼─────┼──────┼──────┼────┤ │頁 │ │ 6 │吳鄒美│103/07/08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月 │ │ │感染 │ │ │ │
├──┼───┼─────┼──────┼──────┼────┼─────┼────┤ │ 7 │周楊碧│103/02/26 │因膝蓋痛、退│急性上呼吸道│266 │同上 │健保署卷│ │ │珠 │ │化自費注射針│感染 │ │ │第50至57│ │ │ │ │劑 │ │ │ │頁 │
├──┼───┼─────┼──────┼──────┼────┤ │ │ │ 8 │周楊碧│103/03/07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珠 │ │ │感染 │ │ │ │
├──┼───┼─────┼──────┼──────┼────┼─────┼────┤ │ 9 │陳通 │103/06/18 │因膝蓋痛自費│急性上呼吸道│395 │同上 │健保署卷│ │ │ │ │注射針劑 │感染 │ │ │第58至65│ ├──┼───┼─────┼──────┼──────┼────┤ │頁 │ │10 │陳通 │103/06/30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 │感染 │ │ │ │
├──┼───┼─────┼──────┼──────┼────┼─────┼────┤ │11 │詹蔡綉│103/05/01 │因右肩關節痠│急性上呼吸道│395 │同上 │健保署卷│ │ │珍 │ │痛自費注射針│感染 │ │ │第83至10│



│ │ │ │劑 │ │ │ │0 、104 │
├──┼───┼─────┼──────┼──────┼────┤ │至111 頁│ │12 │詹蔡綉│103/05/16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珍 │ │ │感染 │ │ │ │
├──┼───┼─────┼──────┼──────┼────┤ │ │ │13 │詹福助│103/05/01 │自費注射針劑│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 │感染 │ │ │ │
├──┼───┼─────┼──────┼──────┼────┤ │ │ │14 │李猛 │103/05/08 │因髖關節疾病│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自費注射針劑│感染 │ │ │ │
├──┼───┼─────┼──────┼──────┼────┤ │ │ │15 │李猛 │103/05/13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 │感染 │ │ │ │
├──┼───┼─────┼──────┼──────┼────┤ │ │ │16 │盧龍治│103/06/05 │因右膝蓋痠痛│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自費注射針劑│感染 │ │ │ │
├──┼───┼─────┼──────┼──────┼────┤ │ │ │17 │盧龍治│103/06/18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 │感染 │ │ │ │
├──┼───┼─────┼──────┼──────┼────┼─────┼────┤ │18 │葉方秀│103/05/01 │因右膝蓋關節│急性上呼吸道│395 │同上 │健保署卷│ │ │澋 │ │痠痛自費注射│感染 │ │ │第128 至│ │ │ │ │針劑 │ │ │ │135頁 │
├──┼───┼─────┼──────┼──────┼────┼─────┼────┤ │19 │曹玉妹│103/11/05 │因關節退化自│急性上呼吸道│395 │同上 │健保署卷│ │ │ │ │費注射針劑 │感染 │ │ │第136 至│ │ │ │ │ │ │ │ │142頁 │
├──┼───┼─────┼──────┼──────┼────┼─────┼────┤ │20 │許秋麒│103/12/22 │因關節痛自費│急性上呼吸道│445 │同上 │健保署卷│ │ │(起訴│ │注射針劑 │感染 │ │ │第150 至│ │ │書誤載│ │ │ │ │ │155 頁 │
│ │為許秋│ │ │ │ │ │ │
│ │麟) │ │ │ │ │ │ │
├──┼───┼─────┼──────┼──────┼────┼─────┼────┤ │21 │吳柏鴻│103/04/28 │因右腳軟骨破│急性上呼吸道│296 │同上 │健保署卷│ │ │(原名│ │裂自費注射針│感染 │ │ │第156 至│ │ │吳勃豪│ │劑 │ │ │ │162 頁 │
│ │) │ │ │ │ │ │ │
├──┼───┼─────┼──────┼──────┼────┤ │ │ │22 │吳柏鴻│103/05/21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 │感染 │ │ │ │
├──┼───┼─────┼──────┼──────┼────┼─────┼────┤ │23 │梁世宏│103/09/08 │因腰痛自費注│急性上呼吸道│395 │同上 │健保署卷│ │ │ │ │射針劑 │感染 │ │ │第163 至│
├──┼───┼─────┼──────┼──────┼────┤ │170 頁 │ │24 │梁世宏│103/09/11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 │感染 │ │ │ │
├──┼───┼─────┼──────┼──────┼────┼─────┼────┤ │ │ │ │ │合計 │9302 │ │ │
└──┴───┴─────┴──────┴──────┴────┴─────┴────┘ 附表二:虛報如附表一不實病患看診申請健保醫療費用之月份 ┌──┬─────┬─────┬─────┬────────┬──────┬─────┐ │編號│申報月份 │病患姓名 │就醫日期 │實際看診情形 │申報疾病名稱│健保費用 │ │ │ │ │ │ │ │(元) │
├──┼─────┼─────┼─────┼────────┼──────┼─────┤
│ 1 │103年2月 │周楊碧珠 │103/02/26 │因膝蓋痛、退化自│急性上呼吸道│266 │
│ │ │ │ │費注射針劑 │感染 │ │
├──┴─────┴─────┴─────┴────────┴──────┴─────┤
│小計:266 │
├──┬─────┬─────┬─────┬────────┬──────┬─────┤
│ 2 │103年3月 │周楊碧珠 │103/03/07 │因膝蓋痛、退化自│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費注射針劑 │感染 │ │
├──┴─────┴─────┴─────┴────────┴──────┴─────┤
│小計:395 │
├──┬─────┬─────┬─────┬────────┬──────┬─────┤
│ 3 │103年4月 │吳柏鴻(原│103/04/28 │因右腳軟骨破裂自│急性上呼吸道│296 │
│ │ │名吳勃豪)│ │費注射針劑 │感染 │ │
├──┴─────┴─────┴─────┴────────┴──────┴─────┤
│小計:296 │
├──┬─────┬─────┬─────┬────────┬──────┬─────┤
│ 4 │103年5月 │詹蔡綉珍 │103/05/01 │因右肩關節痠痛自│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費注射針劑 │感染 │ │
├──┼─────┼─────┼─────┼────────┼──────┼─────┤
│ │ │詹蔡綉珍 │103/05/16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感染 │ │
├──┼─────┼─────┼─────┼────────┼──────┼─────┤
│ │ │詹福助 │103/05/01 │自費注射針劑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感染 │ │
├──┼─────┼─────┼─────┼────────┼──────┼─────┤
│ │ │李猛 │103/05/08 │因髖關節疾病自費│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注射針劑 │感染 │ │
├──┼─────┼─────┼─────┼────────┼──────┼─────┤
│ │ │李猛 │103/05/13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感染 │ │
├──┼─────┼─────┼─────┼────────┼──────┼─────┤
│ │ │葉方秀澋 │103/05/01 │因右膝蓋關節痠痛│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自費注射針劑 │感染 │ │
├──┼─────┼─────┼─────┼────────┼──────┼─────┤
│ │ │吳柏鴻 │103/05/21 │因右腳軟骨破裂自│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費注射針劑 │感染 │ │
├──┴─────┴─────┴─────┴────────┴──────┴─────┤
│小計:2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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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6月 │吳鄒美月 │103/06/27 │因膝關節疾病自費│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注射針劑 │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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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通 │103/06/18 │因膝蓋痛自費注射│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針劑 │感染 │ │
├──┼─────┼─────┼─────┼────────┼──────┼─────┤
│ │ │陳通 │103/06/30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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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盧龍治 │103/06/05 │因右膝蓋痠痛自費│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注射針劑 │感染 │ │
├──┼─────┼─────┼─────┼────────┼──────┼─────┤
│ │ │盧龍治 │103/06/18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感染 │ │
├──┴─────┴─────┴─────┴────────┴──────┴─────┤
│小計:1975 │
├──┬─────┬─────┬─────┬────────┬──────┬─────┤
│ 6 │103年9月 │梁世宏 │103/09/08 │因腰痛自費注射針│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劑 │感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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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世宏 │103/09/11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感染 │ │
├──┴─────┼─────┴─────┴────────┴──────┴─────┤
│小計:790 │ │
├──┬─────┼─────┬─────┬────────┬──────┬─────┤
│ 7 │103年10月 │許徐美妹 │103/10/30 │因關節疾病自費注│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射針劑 │感染 │ │




├──┴─────┴─────┴─────┴────────┴──────┴─────┤
│小計:395 │
├──┬─────┬─────┬─────┬────────┬──────┬─────┤
│ 8 │103年11月 │曹玉妹 │103/11/05 │因關節退化自費注│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射針劑 │感染 │ │
├──┴─────┴─────┴─────┴────────┴──────┴─────┤ │小計:395 │
├──┬─────┬─────┬─────┬────────┬──────┬─────┤ │ 9 │103年12月 │許忠良 │103/12/23 │自費注射針劑改善│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膝蓋 │感染 │ │
├──┼─────┼─────┼─────┼────────┼──────┼─────┤ │ │ │許忠良 │103/12/25 │膝蓋後面水瘤處置│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後換藥 │感染 │ │
├──┼─────┼─────┼─────┼────────┼──────┼─────┤ │ │ │許忠良 │103/12/29 │同上 │急性上呼吸道│395 │ │ │ │ │ │ │感染 │ │
├──┼─────┼─────┼─────┼────────┼──────┼─────┤ │ │ │許秋麒(起│103/12/22 │因關節痛自費注射│急性上呼吸道│445 │ │ │ │訴書誤載為│ │針劑 │感染 │ │
│ │ │許秋麟) │ │ │ │ │
├──┴─────┴─────┴─────┴────────┴──────┴─────┤ │小計: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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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虛報藥師服務費費用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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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藥師 │時段 │藥師服務費費用│證據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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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石素卿 │101 年8 月1 日至102 年4 │12萬8748元 │1.訪問記錄 │健保署卷第187 至│
│ │ │月30日之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2.柏愛診所石素卿│192 頁、偵二第1 │
│ │ │晚上門診(不含晚上6 時0 │ │ 藥師名義虛報藥事│至94、311 至403 │
│ │ │分至6 時15分)、每星期六│ │ 服務費統計表 │頁 │
│ │ │、日全時段 │ │3.醫事人員查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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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于秀梅 │102 年5 月1 日至103 年10│22萬3088元 │1.訪問記錄 │健保署卷第193 至│
│ │ │月31日之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2.柏愛診所于秀梅│198 頁、偵一卷第│
│ │ │晚上門診(不含晚上6 時0 │ │ 藥師名義虛報藥事│102 至267 頁、偵│
│ │ │分至6 時15分)、每星期六│ │ 服務費統計表 │二卷第117 至271 │
│ │ │、日全時段 │ │3.醫事人員查詢資料│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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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趙巧玲 │103 年11月17日至104 年6 │7萬3331元 │1.訪問記錄 │健保署卷第199 至│




│ │ │月30日之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2.柏愛診所趙巧玲│201 頁、偵一卷第│
│ │ │晚上門診(不含晚上6 時0 │ │ 藥師名義虛報藥事│51至101 頁、偵二│
│ │ │分至6 時15分)、每星期六│ │ 服務費統計表 │卷第272 至310 頁│
│ │ │、日全時段 │ │3.醫事人員查詢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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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計 │42萬516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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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虛報不實藥師服務費之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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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報年月 │藥師 │時段 │申報件數 │藥事服務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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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 年8 月 │石素卿 │101 年8 月1 日至101 年8 月31日之│452 │14094 │
│ │ │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門診( 不含晚│ │ │
│ │ │ │上6 時0 分至6 時15分) 、每星期六│ │ │
│ │ │ │、日全時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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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 年9 月 │石素卿 │101 年9 月1 日至101 年9 月30日之│500 │15590 │
│ │ │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門診( 不含晚│ │ │
│ │ │ │上6 時0 分至6 時15分) 、每星期六│ │ │
│ │ │ │、日全時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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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 年10月 │石素卿 │101 年10月1 日至101 年10月31日之│488 │15186 │
│ │ │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門診( 不含晚│ │ │
│ │ │ │上6 時0 分至6 時15分) 、每星期六│ │ │
│ │ │ │、日全時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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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 年11月 │石素卿 │101 年11月1 日至101 年11月30日之│439 │13582 │
│ │ │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門診( 不含晚│ │ │
│ │ │ │上6 時0 分至6 時15分) 、每星期六│ │ │
│ │ │ │、日全時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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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 年12月 │石素卿 │101 年12月1 日至101 年12月31日之│494 │15366 │
│ │ │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門診( 不含晚│ │ │
│ │ │ │上6 時0 分至6 時15分) 、每星期六│ │ │
│ │ │ │、日全時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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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 年1 月 │石素卿 │102 年1 月1 日至102 年1 月31日之│535 │16470 │
│ │ │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門診( 不含晚│ │ │
│ │ │ │上6 時0 分至6 時15分) 、每星期六│ │ │
│ │ │ │、日全時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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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 年2 月 │石素卿 │102 年2 月1 日至102 年2 月28日之│389 │11996 │
│ │ │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門診( 不含晚│ │ │
│ │ │ │上6 時0 分至6 時15分) 、每星期六│ │ │
│ │ │ │、日全時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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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 年3 月 │石素卿 │102 年3 月1 日至102 年3 月31日之│435 │13488 │
│ │ │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門診( 不含晚│ │ │
│ │ │ │上6 時0 分至6 時15分) 、每星期六│ │ │
│ │ │ │、日全時段 │ │ │
├──┼──────┼─────────┼────────────────┼──────┼────────┤
│ 9 │102 年4 月 │石素卿 │102 年4 月1 日至102 年4 月30日之│420 │12976 │
│ │ │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門診( 不含晚│ │ │
│ │ │ │上6 時0 分至6 時15分) 、每星期六│ │ │
│ │ │ │、日全時段 │ │ │
├──┴──────┴─────────┴────────────────┼──────┼────────┤
│小計: 小計 │4152 │128748 │
├──┬──────┬─────────┬────────────────┼──────┼────────┤
│10 │102 年5 月 │于素梅 │102 年5 月1 日至102 年5 月31日之│468 │14540 │
│ │ │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門診( 不含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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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