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8年度,209號
KSDM,108,審交易,209,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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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憲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憲堂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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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