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7年度,145號
KSDM,107,交簡附民,145,201903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徐春蓮
被   告 黃利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簡字第203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