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庸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庸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國庸於106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549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第4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