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383號
KSHM,108,聲,383,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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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進山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進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進山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侵上更㈠字第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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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