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子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子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子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 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