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9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
強制執行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96號確定裁
定聲明不服,其提出之書狀載為「聲明異議狀」,應視其為再審
之聲請。查: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7日提出之聲明異議狀,
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具狀,未據提出委任狀。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
第121條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上述委任狀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林富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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