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致圓方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致緯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朋億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下同)101萬376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萬6647元,反
訴訴訟標的金額96萬8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萬5855元,合
計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2502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
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
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
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工庭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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