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39號
TNHM,108,聲,239,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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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晋福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晋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晋福前因犯強盜等罪,經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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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