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00號
TNHM,108,聲,200,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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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國賢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國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 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8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3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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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