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84號
TNHM,108,聲,184,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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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裕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裕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裕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84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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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