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24號
TNHM,108,上訴,124,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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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祈仁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年度
易字第301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997號、106年度調偵字第47
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於民國 104年10 月13日簽訂:「長髮公主的秘密美髮系列委任契約書」,契 約有效期間為104年10月15日至107年10月15日,依上開契約 內容,被告負責為告訴人設計包裝、製造、生產及銷售長髮 公主的秘密美髮系列產品(包括長髮公主的秘密紫妃鑽系 列美髮產品),係受告訴人委任處理事務之人。被告明知「 長髮公主的秘密」之文字及圖案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 第00000000、00000000號),業經告訴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指定專用於洗髮精、洗髮乳、洗髮粉 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期間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及 圖樣,詎被告見長髮公主的秘密美髮系列產品市場反應良好 ,即欲以外觀相似、一般人難以區分之產品侵奪告訴人之市 場,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接續於 105年4月7日,委請 不知情之范群亮(所涉詐欺、背信及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 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以其個人名義,將「長髮公主 的秘密」之文字及圖案商標圖樣,另以不同之商品群組及商 品名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申請案號:第000000 000、000000000號),並於 105年10月14日向經濟部申請設 立登記「長髮公主的秘密有限公司」,再於 105年12月間, 將上開長髮公主的秘密洗髮精之外包裝提供予不知情之陳正 霖(所涉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生產「紫妃鑽」美髮用品,並在外包裝上記載「總代理: 長髮公主的秘密有限公司」等詞,而於 105年12月間,在雲 林縣○○鎮○○里○○路00○ 0號處,透過網路平台通路將 該等「紫妃鑽」美髮用品販售予消費者,使一般消費者混淆 誤認「長髮公主的秘密」商標,致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



害,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經警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於陳正霖址位臺南市○○區○○里○○00○ 0號工廠 處扣得「紫妃鑽」美髮用品、印有「長髮公主的秘密」商標 之紙箱及洗髮精等項,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342 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此於第二審審判程序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304條、第364條定有明文。次依107年6月13日修正之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因刑法第253條至第255 條、第317條、第318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 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案 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 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均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雖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等相關法令 ,就屬及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 依法從一重之非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罪名處斷之案件,俱未 規定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或高等法院審判,然稽諸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 1項、第25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條第2款前段、第4款所定刑事案 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亦同」、「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23條案件依通常 、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 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與 第23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 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併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 同。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 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即刑事訴訟 法第7條第1款所列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原則上歸智慧 財產法院管轄,例外始由智慧財產法院裁定移送該管高等法 院。則事實較無同一基礎關係之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列 之相牽連案件,既原則上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基於同一法 理,事實較有同一原因基礎關係之屬於及非屬智慧財產法院 管轄,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法從一重之非屬智慧財產 法院管轄罪名處斷之案件,關涉以智慧財產權利是否受法律 上肯認為前提之專業上判斷,自亦應歸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43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231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634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本件公訴人雖以被告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向 原審提起公訴,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已敘明被告先前有 為告訴人設計包裝、製造、生產及銷售長髮公主的秘密美髮



系列產品(包括長髮公主的秘密紫妃鑽系列美髮產品), 而仍將告訴人原本銷售之長髮公主的秘密洗髮精之外包裝提 供他人生產「紫妃鑽」美髮用品,並在外包裝上記載「總代 理:長髮公主的秘密有限公司」等詞,而對外透過網路平台 銷售其所謂「紫妃鑽」美髮用品之事實。又稽諸卷內資料, 告訴人一再主張「紫妃鑽」一詞乃其女構思,且被告先前為 告訴人提供「長髮公主的秘密紫妃鑽系列」美髮產品時, 該產品之外包裝均由被告向告訴人方面回報後,由告訴人決 定;而被告嗣後對外販賣之「紫妃鑽」美髮用品,除將告訴 人商標上之「皇冠愛心」圖樣更換為「鑽石」圖樣外,其餘 包裝內容均沿用告訴人先前對外販售之「長髮公主的秘密紫妃鑽系列」美髮用品,此亦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 承在卷。且檢察官上訴意旨,亦指摘原審未斟酌審認被告涉 有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犯行。從而,被告所為除涉公訴意 旨所指背信犯行外,是否涉有商標法第95條及著作權法第91 條之罪,猶待進一步斟酌審認。而被告所涉上述違反商標法 、著作權法之犯行,既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所 列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刑事案件,且此部分與被告所涉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揆諸前揭說明,本案之第二審程序應專屬智慧財產法院 管轄,本院對之應無管轄權。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核與上 開專屬管轄之規定未合,自應由本院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智 慧財產法院審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64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宗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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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髮公主的秘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