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6年度,329號
TNHM,106,金上重訴,329,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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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嬌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宇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燦堂
選任辯護人 黃雅萍律師
      洪茂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2 年度金重訴字第5 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354、5039、5741
、7001、7002、7003、7250、8686、9200、9388、10117 、1019
9 、10645 、1493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關於楊淑嬌附表一編號一㈢、一㈤、陳燦堂附表一編號 二㈠、及陳威宇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部分,暨楊淑嬌陳燦堂定 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楊淑嬌犯附表一編號一㈢、一㈤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一㈢、一㈤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燦堂犯附表一編號二㈠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二㈠本院 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威宇犯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三本院主文 欄所示之刑。
㈤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一編號一㈠、一㈡、一㈣、一㈥、編號 二㈡至㈤)。
楊淑嬌上開第二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柒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燦堂上開第三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公司沿革、人物介紹:
㈠「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Sintek Photronic Corp,現更名為HannsTouch Solution Incorporated,下稱 「和鑫光電公司」)原址設臺南縣新市鄉(現已改制為臺南 市新市區,下述各地址皆為99年改制後之地址)臺南○○○



○○區○○路○段0 號,現址設臺南市○○區○○○路0 號 ,自民國91年9 月27日起,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於 下列事實二至七中,均為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 。
㈡「南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鑫光電公司」)址設 臺南市○市區○○○○○○○區○○○路0 號C 棟2 樓,於 92年2 月25日設立,係「和鑫光電公司」之子公司,迄至94 年9 月26日為「和鑫光電公司」吸收合併解散,設立期間並 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
㈢張錫強(涉嫌起訴書事實欄二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通緝中)自91年4 月8 日起至94年7 月26日止擔任 「和鑫光電公司」董事長,另自92年2 月25日起至94年8 月 7 日止,兼任「南鑫光電公司」董事長,為公司法第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附隨業務。
㈣張文毅(涉嫌起訴書事實欄二至九部分,業經原審通緝中) 自91年4 月8 日起擔任「和鑫光電公司」董事,並於91年9 月27日起歷任「和鑫光電公司」副總經理、執行長,於94年 4 月28日升任總經理,再於94年7 月28日升任「和鑫光電公 司」董事長,迄至101 年2 月1 日辭職卸任,係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張文毅另自92年2 月25日起 歷任「南鑫光電公司」董事、總經理,而於94年8 月8 日兼 任「南鑫光電公司」董事長,迄至94年9 月26日合併解散日 止,於下列事實二所載期間內,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 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以製 作會計憑證為附隨業務。而蕭官芬(涉嫌起訴書事實欄九部 分,業經原審通緝中),則係張文毅之配偶。
林俊宇(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自95年3 月23日起,至98 年10月20日止,即下列事實六、七所示期間,擔任「和鑫光 電公司」總經理,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第 3 款之經理人。
楊淑嬌自92年3 月起擔任「南鑫光電公司」財務部經理,於 下列事實二部分,係受「南鑫光電公司」委託從事財務運作 ;94年9 月26日「南鑫光電公司」遭合併解散後,回任「和 鑫光電公司」擔任財務部經理,自於95年8 月29日擔任「和 鑫光電公司」財務處處長,並自99年3 月26日起兼任會計主 管,迄至101 年6 月26日辭職卸任,即於下列事實四至七所 示期間,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經 理人。
陳威宇自91年7 月11日起至101 年6 月18日止,擔任「和鑫



光電公司」監察人,於下列事實三所示期間仍為監察人。 ㈧譚立偉(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於下列事實六所示期間,擔 任「和鑫光電公司」採購部門之人員,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受僱人。
蔡旭恭(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於94、95年間派駐「和鑫 光電公司」之大陸子公司「南京冠鑫光電有限公司」(下稱 「南京冠鑫公司」),迄至101 年12月間,於下列事實四、 五所示期間,承張文毅之命,返台負責「和鑫光電公司」廠 務工作,並提出事實四、五之請購工程案件,為證券交易法 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受僱人。
㈩吳正雄(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於下列事實六所示期間擔 任「和鑫光電公司」南科廠技術處研發部專案擔當人員,為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受僱人。 陳宏明(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於下列事實七所示期間擔 任「和鑫光電公司」廠務部主管,請購事實七所載之工程, 仍須「和鑫光電公司」總經理林俊宇、董事長張文毅同意, 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受僱人。 陳燦堂係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 號00樓之0 「百總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總工程公司」)之負責人,從 事水電、消防工程相關業務,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附隨業務。
二、「南鑫光電公司」第五代彩色濾光片廠無塵室及一般空調新 建工程浮報工程款案:
㈠背景介紹:
張錫強、張文毅等人於91年9 月27日「和鑫光電公司」股票 上市前,為拉抬「和鑫光電公司」股價,即虛設「儒圓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儒圓國際公司)、「North America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譯:北美國際公司),再將 「和鑫光電公司」產品賣予「儒圓國際公司」、「北美國際 公司」,以此方式,虛增「和鑫光電公司」營業收入、虛列 應收帳款(張錫強、張文毅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部分,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97年度金訴字第13號、98年度訴字第744 號通緝中)。 嗣張錫強、張文毅等人為掩飾上開虛增營業收入、虛列應收 帳款情事,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違背 其等職務之犯意聯絡,由張錫強、張文毅等人於「和鑫光電 公司」董事會提案,以興建第五代彩色濾光片廠為目的,在 臺南科學工業園區,出資成立「南鑫光電公司」,經董事會 同意後,「和鑫光電公司」即發行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辦理銀行聯貸等方式籌措資金;張錫強、張文毅等人並邀



集「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宇彩晶公司)集資, 於92年1 月間成立「南鑫光電公司」,並在新北市○○區○ ○路○段0 號設立「南鑫光電公司」臺北辦公室,由張錫強 兼任董事長,張文毅擔任總經理,旋在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興 建廠房,並謀議找尋廠商配合墊高「南鑫光電公司」新建「 無塵室及一般空調新建工程」工程成本;再由廠商將虛增工 程款匯回「和鑫光電公司」,藉以沖銷「和鑫光電公司」對 「儒圓國際公司」、「北美國際公司」虛列之應收帳款。 ㈡陳燦堂為「百總工程公司」之董事長,於92年3 月間,透過 游裕發(歿於100 年6 月24日)引介而認識張錫強、張文毅 ,知悉張錫強、張文毅分別擔任「南鑫光電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職務,且有前揭虛列「南鑫光電公司」工程款之計畫 ,竟與張錫強、張文毅、游裕發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利益,違背職務之犯意聯絡,明知「百總工程公司」 無施作無塵室工程之能力,仍願擔任配合廠商,旋籌劃承作 上開工程事宜,邀集不知情之下游廠商「天汗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天汗工程公司)負責人劉志春,合作上開「南 鑫光電公司」之「無塵室及一般空調新建工程」,並由「天 汗工程公司」製作工程估價單;再於92年3 月間,陳燦堂以 「百總工程公司」名義與「南鑫光電公司」進行議價,「百 總工程公司」以新臺幣(下同)3 億5890萬元(未稅,含稅 後為3 億7684萬5000元)承作後,陳燦堂委由游裕發與張錫 強、張文毅洽談,雙方協議,將金額增至5 億8900萬元(未 稅,含稅後為6 億1845萬元),即陳燦堂配合在工程合約內 虛列【附表二】所示工程項目,總計2 億3010萬元(未稅) ,差額再退回予張錫強、張文毅;嗣由張文毅指示不知情之 「南鑫光電公司」採購人員趙世捷(原名趙令捷)以浮報後 價格製作「訂購單」,經張文毅核准,與「百總工程公司」 簽訂工程合約(遲至92年9 月28日始完成合約之簽訂)。 ㈢楊淑嬌自92年3 月間起,擔任「南鑫光電公司」財務部經理 ,負責「南鑫光電公司」財務日常支出之覆核,與「南鑫光 電公司」董事長張錫強、總經理張文毅、「百總工程公司」 負責人陳燦堂、游裕發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 益,違背職務之犯意聯絡,於92年7 月15日,由楊淑嬌陪同 陳燦堂、游裕發,至新北市○○區○○路○段0 號之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五股分行(下稱「合庫五股分行」),以「百總 工程公司」之名義,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百總合庫五股帳戶」),並將該帳戶之存摺、印章交由 楊淑嬌保管,作為「百總工程公司」將浮報工程款匯回「和 鑫光電公司」之用。




陳燦堂為「百總工程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浮報前揭工程合 約之金額,部分金額將退回予張錫強等人,仍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犯意,接續指示「百總工程公司」不知情之會計 人員,開立【附表三】所示浮報金額之統一發票向「南鑫光 電公司」請款;張錫強、張文毅即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據 以入帳,並依請款程序將工程款匯至「百總合庫五股帳戶」 內,再由楊淑嬌將實際工程款匯至「百總工程公司」開設之 華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 「百總華銀五甲帳戶」)內,差額再以提領現金方式,分批 匯回「和鑫光電公司」,詳情如下:
陳燦堂於92年7 月15日指示不知情之「百總工程公司」會計 人員開立號碼為UY00000000號、UY00000000號、UY00000000 號之統一發票共3 張,銷售額分別為7178萬元、5000萬元、 5492萬元,含稅後金額分別為7536萬9000元、5250萬元、57 66萬6000元(共計1 億8553萬5000元),佯向「南鑫光電公 司」請領合約金額30% 之預付款及第一期工程款。張錫強、 張文毅均明知實際將支付予「百總工程公司」之款項僅有UY 00000000號統一發票之7536萬9000元,而【附表三】編號一 、二所示號碼UY00000000號、UY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為浮 報之金額,竟仍指示不知情之「南鑫光電公司」採購人員李 靜怡以該3 張統一發票製作「請款單」,經趙世捷、羅吉海 簽核,張文毅決行後,再由不知情之「南鑫光電公司」會計 人員林紹詳製作會計傳票,經楊淑嬌於92年7 月16日核准, 「南鑫光電公司」即分別於92年7 月18日、92年7 月21日, 自「南鑫光電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南鑫合庫北三重帳戶)內,分別 匯款1 億567 萬5865元、7985萬9135元,總計1 億8553萬50 00元至「百總合庫五股帳戶」。張錫強、張文毅即指示有前 揭背信犯意聯絡之楊淑嬌自92年7 月18日起至24日止,連續 5 個營業日,以每日提領金額約2000萬元,每日提領15或16 筆單筆金額67萬元至149 萬元不等之方式(如【附表四】所 示金額),將總額1 億153 萬5484元鉅款以現金提領,再命 不知情之林紹詳、張恭得、陳洪奇陪同楊淑嬌,攜至臺北市 ○○路00巷0 號某姓名、年籍不詳「林先生」所營之地下匯 兌處所,委託該地下匯兌業者,於【附表五】所列時間、金 額,自香港分批輾轉匯至「和鑫光電公司」帳戶,以沖銷「 和鑫光電公司」對「北美國際公司」、「儒圓國際公司」虛 列之應收帳款。楊淑嬌再於92年7 月30日,將應支付「百總 工程公司」之總額7536萬9 千元(如【附表六】所示提領次 數及金額),自「百總合庫五股帳戶」匯入「百總華銀五甲



帳戶」內;楊淑嬌另因合庫五股分行襄理黃文焱之推銷,於 92年7 月31日,將「南鑫光電公司」匯入「百總合庫五股帳 戶」內之上開款項部分餘額850 萬元,自「百總合庫五股帳 戶」轉匯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託部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 內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合庫信託部 合庫城內帳戶)內,以「百總工程公司」名義申購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代銷之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 投信公司)所發行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
陳燦堂於92年7 月25日接續指示不知情之「百總工程公司」 會計人員開立【附表三】編號三所示號碼UY00000000號、銷 售額為1 億2518萬元、含稅後金額為1 億3143萬9000元之統 一發票1 張,佯向「南鑫光電公司」請領第二期工程款,張 錫強、張文毅均明知該筆款項是浮報金額,仍指示不知情之 李靜怡以該統一發票製作「請款單」,經張文毅決行後,再 由不知情之林紹詳製作會計傳票,經楊淑嬌核准,即於92年 8 月5 日,自「南鑫光電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東臺北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南鑫彰銀東臺北帳戶) 匯款1 億3143萬9 千元至「百總合庫五股帳戶」內,旋由楊 淑嬌自92年8 月6 日起至13日止,連續6 個營業日,以每日 提領金額約2000萬元,每日提領15或16筆單筆金額91萬元至 149 萬元不等之方式(如【附表七】所示金額),將總額1 億2114萬1935元鉅款以現金提領,復命林紹詳、張恭得、陳 洪奇陪同楊淑嬌,攜至臺北市○○路00巷0 號「林先生」所 營之地下匯兌處所,委託該地下匯兌業者,於【附表八】所 列時間、金額,自香港分批輾轉匯至「和鑫光電公司」帳戶 ,以沖銷「和鑫光電公司」對「北美國際公司」、「儒圓國 際公司」虛列之應收帳款。楊淑嬌另又因黃文焱之推銷,於 92年8 月11日、13日、14日及15日,將「南鑫光電公司」上 開匯入款項其中360 萬元、120 萬元、120 萬元、400 萬元 ,自「百總合庫五股帳戶」轉匯至「合庫信託部合庫城內帳 戶」內,以「百總工程公司」名義申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代 銷之「凱基投信公司」所發行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 ⒊「百總工程公司」因開立【附表三】編號一至三所示之UY00 000000號、UY00000000號、UY00000000號3 張統一發票,致 營業額及營利事業所得增加,張錫強、張文毅即與陳燦堂協 議,補貼「百總工程公司」上開3 張統一發票之營業稅額即 250 萬元、274 萬6000元、625 萬9000元,總計1150萬5000 元及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楊淑嬌受張文毅之指示,先於 92年10月14日贖回前以「百總工程公司」名義申購之凱基凱 旋貨幣市場基金,共計2 筆,分別為8,532,226 元、2,967,



774 元,共計1150萬元,贖回款於翌日即92年10月15日匯入 「百總合庫五股帳戶」後,楊淑嬌連同帳戶內原有餘額合計 1150萬5000元,於92年10月16日,自「百總合庫五股帳戶」 轉匯至「百總華銀五甲帳戶」;楊淑嬌又於93年5 月25日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於93年5 月24日贖回前以「百總工 程公司」名義所申購之凱基凱旋貨幣市場基金4 筆,分別為 649,378 元、1,214,445 元、1,214,386 元、4,047,757 元 ,共計712 萬5966元,旋於翌日即93年5 月25日,將上開贖 回款匯入「百總合庫五股帳戶」後,連同帳戶內原有餘額, 於93年5 月25日提領755 萬3000元,其中460 萬2000元轉匯 至「百總華銀五甲帳戶」內,而剩餘295 萬1000元則由楊淑 嬌以提領現金方式取款。
三、「和鑫光電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 95年度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96年第一季財務報告不實 部分:
㈠緣「和鑫光電公司」於90年4 月6 日公開發行股票,係依證 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同法第5 條所定義之發行 人,依99年6 月2 日修正前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於每 營業年度終了後4 個月內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2 個月內公 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或於每營業年 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1 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 閱之財務報告。而陳威宇則自91年7 月11日起至101 年6 月 18日止,擔任「和鑫光電公司」之監察人,亦負有審核95年 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95年度財務報告、合併 財務報告之責。另張文毅自94年7 月28日接任「和鑫光電公 司」董事長,按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 項之授權 所頒訂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 條第3 項之規定 ,應於「和鑫光電公司」依上開99年6 月2 日修正前證券交 易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所製作之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負 有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之義務。
㈡背景介紹:張文毅接任「和鑫光電公司」董事長後,為爭取 中國大陸「北京京東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 京東方公司)訂單,經由「和桐集團」總裁陳武雄之引介, 與「北京京東方公司」洽談「和鑫光電公司」在北京投資建 廠事宜,陳武雄並指派其子陳威宇與女婿李倫家協助張文毅 籌資及在北京建廠事宜,其等為免投資消息曝光,張文毅乃 依陳威宇李倫家之建議,先由陳威宇以「和鑫光電公司」 及其持股比率100%之子公司「鑫新投資有限公司」(英文名 稱為Sin Hsin Investment Ltd ,下稱鑫新投資公司)之名



義,在境外私人銀行LGT Bank in Liechtenstein Ltd (中 譯:列支敦士登皇室家族銀行,下稱LGT 銀行)開立金融帳 戶,並以陳威宇為主要聯絡人,於95年3 月20日,自「鑫新 投資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鑫新台新建北外匯帳戶)匯款750 萬美元 至「鑫新投資公司」LGT 銀行帳號0000000 號帳戶(下稱鑫 新LGT 帳戶)內,再於95年4 月17日,自「和鑫光電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匯款1250萬美元至「和鑫光 電公司」LGT 銀行帳號0000000 號帳戶(下稱和鑫LGT 帳戶 ),佯為承作定期存款,實則該二筆款項僅在「LGT 銀行」 承作短期定期存款,待取得定期存款憑證後,張文毅、陳威 宇即將「和鑫LGT 帳戶」內存款1251萬2513.89 美元全數匯 至境外公司「Surplu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imited 」 (下稱Surplus 公司)帳戶內;將「鑫新LGT 帳戶」內527 萬8 千美元匯至境外公司「Proficient Management Corp. 」(下稱Proficient公司)帳戶,再由陳威宇將「Surplus 公司」、「Proficient公司」帳戶內部分款項匯至李倫家設 立之境外公司「Applied Spectrum Technology Inc . 」( 下稱ASTI)帳戶內,由「ASTI」於95年5 月4 日匯款1501萬 美元至陳威宇李倫家透過友人郭承徽於94年9 月20日設立 之境外公司「Concordia Group Limited 」(中譯:康考蒂 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Concordia 集團公司)在Citibank N .A .Hong Kong Branch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Concord ia集團Citi帳戶)內,作為「Concordia 集團公 司」投資設立「北京康達應彩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稱Co ncordia Tech Inc .(Beijing ),下稱北京康達應彩公司 )之資本,「Concordia 集團公司」隨即於95年5 月8 日將 其中1500萬美元匯至「北京康達應彩公司」中國農業銀行北 京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北京康達應彩 農銀北京帳戶)內,作為設立公司之股本。
陳威宇知悉「和鑫光電公司」、「鑫新投資公司」存放在「 LGT 銀行」內存款早經挪用,且依據上開事實三㈠規定,發 行人依法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 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竟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 1 項第1 款財報不實之犯意,於95年8 月30日某時,在不詳 地點,核審致遠會計師事務所(現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楊文安、佟韻玲所出具之「和鑫光電公司」95年上 半年度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時,對於「和鑫光電公司」 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內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



表記載「和鑫光電公司」在「LGT-BANK」1250萬美元定期存 款、及「和鑫光電公司」95年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資產負 債表內之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除虛增前揭「和鑫光電公 司」定期存款金額外,另記載「鑫新投資公司」金額為245, 437,739 元(其中「鑫新投資公司」在「LGT 銀行」之527 萬8 千美元存款實已轉匯至「Proficient公司」),對此重 大虛偽事項,予以審察通過;連同其不需審察之95年度前三 季財務報告內亦虛增前揭「和鑫光電公司」定期存款金額之 不實事項,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予以申報、公告 ,致使投資大眾受該等不實財務報告誤導而作出錯誤投資決 策。
㈣嗣於96年4 月間,時屆95年度及96年度第一季財務報告申報 及公告期限,擔任「和鑫光電公司」財務處處長之楊淑嬌獲 悉會計師楊文安、佟韻玲對「和鑫光電公司」、「鑫新投資 公司」在「LGT 銀行」之定期存款有重大疑慮,要求將該定 期存款須全數匯回,否則拒絕簽證財務報告乙情,遂向張文 毅、陳威宇告知應儘速匯回該定期存款,張文毅即向楊淑嬌 說明該定期存款已轉投資北京建廠乙情,楊淑嬌仍與陳威宇 、張文毅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財 報不實、行使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除張文毅先以「 New Green Investments Limited 」(下稱「New Green 公 司」)名義於95年12月27日匯710 萬美元至「和鑫LGT 帳戶 」,再由「和鑫LGT 帳戶」於95年12月28日匯回「和鑫台新 新竹外匯帳戶」(扣除匯費等,實際於96年1 月2 日匯入金 額為709 萬9716.04 美元),及96年4 月27日將「和鑫LGT 帳戶」內124 萬5233.71 美元存款匯回「和鑫台新新竹外匯 帳戶」(扣除匯費等,實際於96年4 月30日匯入金額為124 萬4946.61 美元)外,另以下列之方式籌措資金,歸墊存款 差額,欲訛詐會計師:
⒈由「Proficient公司」於96年4 月27日,將52萬4458.33 美 元匯入「鑫新LGT 帳戶」內,張文毅再指示楊淑嬌製作匯款 指示單,經陳奕雄簽署,連同帳戶內原有餘額,於96年4 月 30日匯款289 萬7274.22 美元至「鑫新台新建北外匯帳戶」 內(扣除匯費等,實際匯入金額為289 萬6987.12 美元)。 ⒉由張文毅指示「北京康達應彩公司」,於96年4 月24日,以 預付設備款名義,佯為支付張文毅實質控制之境外公司「Ab le Advance Limited」(下稱Able公司)400 萬美元,「北 京康達應彩公司」即於同日96年4 月24日自其農銀北京帳戶 ,匯款400 萬美元至「Able公司」在BNP Paribas Pri-vate Hong Kong Branch(中譯法國巴黎銀行香港分行,下稱BNP



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 號帳戶(下稱Able公司BNP 帳戶) 內(因匯款時間差,款項於同年月26日匯入,扣除匯費等, 實際匯入金額為399 萬9987.21 美元)。 ⒊張文毅前於95年12月21日指示「和鑫光電公司」大陸子公司 「冠鑫光電(蘇州)有限公司」(英文名稱Global Display Technology(SUZHOU)Co . Ltd,下稱蘇州冠鑫公司),以 預付設備款名義,佯為支付「Able公司」200 萬美元,「蘇 州冠鑫公司」則於96年1 月29日自華夏銀行蘇州支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蘇州冠鑫華夏蘇州帳 戶)匯款200 萬美元至「Able公司BNP 帳戶」內(因匯款時 間差,款項於96年1 月30日匯入,扣除匯費等,實際匯入金 額為199 萬9980美元),款項匯入後,先承作定期存款,嗣 因大陸外匯核銷問題,張文毅乃於96年4 月13日,指示將其 中153 萬美元匯回蘇州冠鑫華夏蘇州帳戶內(因匯款時間差 ,款項於96年4 月16日匯入),用以沖銷蘇州冠鑫公司帳列 對「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立聯合公司)及 「Hang Profit Ltd 」之預付貨款,餘款則留存在「Able公 司BNP 帳戶」內。96年4 月24日,張文毅又指示「蘇州冠鑫 公司」以預付貨款名義,佯為支付「Able公司」200 萬美元 ,「蘇州冠鑫公司」即於同年月25日自其華夏蘇州帳戶匯款 200 萬美元至「Able公司BNP 帳戶」內(因匯款時間差,款 項於同年月26日匯入,扣除匯費等,實際匯入金額為199 萬 9980美元)。
⒋由張文毅指示「南京冠鑫公司」於96年4 月27日匯款100 萬 美元至「Able公司BNP 帳戶」內(扣除匯費等,實際匯入金 額為99萬9985美元)。
⒌張文毅於96年4 月26日、27日,分別以蕭官芬、「Lumen Or o Co .Ltd 」(下稱Lumen 公司)名義,分別匯款175 萬美 元、19萬9980美元至「Able公司BNP 帳戶」內。 ⒍由「New Green 公司」於96年4 月27日匯款10萬美元至「Ab le公司BNP 帳戶」內。
⒎由「ASTI」於96年4 月27日匯款20萬美元至「Able公司BNP 帳戶」內。
⒏上開⒉至⒎資金匯入「Able公司BNP 帳戶」後,張文毅、楊 淑嬌隨即於96年4 月27日分別匯款318 萬9433美元、502 萬 3859美元至「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鑫新台新建北外 匯帳戶」內(因匯款時間差,款項均於96年4 月30日匯入) ,再於96年4 月30日匯款150 萬美元至「和鑫台新新竹外匯 帳戶」內(因匯款時間差,款項係於96年5 月2 日匯入)。 張文毅、楊淑嬌陳威宇以上開自各方籌集之資金分批匯入



「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鑫新台新建北外匯帳戶」內 ,混充「和鑫光電公司」、「鑫新投資公司」在「LGT 銀行 」之定存解約後所領回之存款。其等為避免會計師察覺前開 資金來源並非「和鑫光電公司」、「鑫新投資公司」所有之 「LGT 銀行」美金定期存款解約後所領回之款項,竟由楊淑 嬌於96年4 月30日晚上,在臺北縣○○鄉○○路○段0 號辦 公室內,接續將「Able公司BNP 帳戶」匯入「和鑫台新新竹 外匯帳戶」、「鑫新台新建北外匯帳戶」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下稱台新銀行)3 張匯入匯款交易憑證,以影印方 式變造,附於會計傳票作為交易憑證,詳情如下: ⑴楊淑嬌將「Able公司BNP 帳戶」匯入「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 戶」318 萬9433美元之編號00000000000-000 號台新銀行匯 入匯款交易憑證影本,匯款地區國別欄自『HK HONG KONG』 變造為『LI LIECHTENSTEIN』,匯款人欄自『0000000 、AB LE ADVANCE LTD』變造為『SINTEK PHOTRONIC CORP 、TAIP EI』,匯款銀行欄自『BPPBHKHH、BNP PARIBAS PRIVATE BA NK(HONG KONG )、CENTRAL TOWER FLOOR 00-0000 QUEEN' 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 HONG KONG 』變造為『BLFL LI2X、LGT BANK IN LIECHTENSTEIN AG、12 HERRENGASSEVA DUZ LIECHTENSTEIN 』,再將該變造後之台新銀行匯入匯款 交易憑證影本,連同「和鑫LGT 帳戶」於96年4 月30日匯入 「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124 萬4946.61 美元之編號0000 0000000-000 台新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交由不知情之「 和鑫光電公司」財務人員李善玉據以填製「銀行存款收支憑 證」,使李善玉錯誤填載收款內容為『LGT 定存到期解約』 、『LGT 匯入款』,「和鑫光電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林 璟芬再依上開不實「銀行存款收支憑證」、變造後之台新銀 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製作「轉帳傳票」入帳,不實登載96 年4 月30日匯入「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內之318 萬9433 美元為『定期存款-LGT BANK 美金』、『LGT 匯入款』、『 LGT 定存到期解約』,供會計師查核「和鑫光電公司」95年 度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所用。
楊淑嬌又將「Able公司BNP 帳戶」於96年5 月2 日匯入「和 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150 萬美元之編號00000000000-000 號台新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影本,將匯款地區國別欄自『 HK HONG KONG』變造為『LI LIECHTENSTEIN』,匯款人欄自 『0000000 、ABLE ADVANCE LTD』變造為『SINTEK PHOTRON IC CORP 、TAIPEI』,匯款銀行自『BPPBHKHH、BNPPARIBAS PRIVATE BANK (HONG KONG )、CENTRAL TOWER FLOOR 00 -0000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 HONG KONG 』



變造為『BLFLLI2X、LGT BANK IN LIECHTENSTEIN AG、12HE RREN-GASSE VADUZ LIECHTENSTEIN』,並將該變造後之台新 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影本,交由不知情之李善玉據以填製 「銀行存款收支憑証」,使李善玉錯誤填載收款內容為『LG T 定存到期解約』、『LGT 匯入款』、『LGT 定存利息匯入 』,和鑫光電公司會計人員再依上開不實「銀行存款收支憑 證」、變造後之台新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製作「轉帳傳 票」入帳,不實登載96年5 月2 日匯入「和鑫台新新竹外匯 帳戶」內之150 萬美元為『定期存款-LGT BANK 美金』、『 利息收入-定期存款』、『LGT 匯入款』、『LGT 定存利息 匯入』、『LGT 定存到期解約』、『LGT 定存利息收入』。 ⑶楊淑嬌接續將「Able公司BNP 帳戶」匯入「鑫新台新建北外 匯帳戶」502 萬3859美元之編號00000000000-000 號台新銀 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影本,其中匯款地區國別欄自『HK HON G KONG』變造為『LI LIECHTENSTEIN』,匯款人欄自『0000 000 、ABLE ADVANCE LTD』變造為『SIN HSIN INVESTMENT LTD 、0000 FL GUENG FU EAST ROAD、HUKO HSIAN HSINCHU HSIEN 』,匯款銀行欄自『BPPBHKHH、BNP PARIBAS PRIVAT E BANK(HONG KONG )、CENTRAL TOWER FLOOR 00-0000 QU EEN'S ROAD , CENTRAL HONG KONG ,HONG KONG 』變造為『 BLFLLI2X、LGT BANK IN LIECHTENSTEIN AG、12 HERRENGA- SSE VADUZ LIECHTENSTEIN 』,並將該變造後之台新銀行匯 入匯款交易憑證影本,連同「鑫新LGT 帳戶」於96年4 月30 日匯入「鑫新台新建北外匯帳戶」289 萬6987.12 美元之編 號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即事實三 ㈣1部分),交由不知情之「鑫新投資公司」財務人員臺芳 蘭,據以填製「繳款單」,使臺芳蘭錯誤填載收款內容為『 LGT 美金定存解約USD 7,920,846.12,匯入台新銀行外匯活 期存款』,經楊淑嬌決行,再交由不知情之「鑫新投資公司 」會計人員孫莉雯依上開不實「繳款單」、變造後之台新銀 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製作「轉帳傳票」入帳,不實登載96 年4 月30日匯入「鑫新台新建北外匯帳戶」內之『LGT 美金 定存解約為779 萬2291.03 美元、LGT 美金定存息為1285 55.09 美元』即共計款項792 萬846.12美元為LGT 美金定存 之本息,並沖銷原帳列『定期存款』,供會計師查核「鑫新 投資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並依此查核「和鑫光電公司」 95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所用。
楊淑嬌除於96年4 月30日將上開變造後編號00000000000-00 0 號、00000000000-000 號「台新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 、「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鑫新台新建北外匯帳戶」



外匯活期存款對帳單,傳真至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予不知情之 查帳人員劉湘怡,使會計師誤認「和鑫光電公司」、「鑫新 投資公司」LGT 定期存款,於95年底、96年3 月31日存在且 部分款項已於96年4 月30日匯回外,並於96年4 月30日虛偽 製作匯款指示單,經張文毅簽署,佯為通知「LGT 銀行」承 辦人員Christine Ng將「和鑫LGT 帳戶」內150 萬美元匯回 「和鑫台新新竹外匯帳戶」,並偽造Christine Ng回覆將依 指示匯款之電子郵件私文書後,傳真予劉湘怡,藉以取信會 計師,「和鑫光電公司」業將存放在「LGT 銀行」之定期存 款全數匯回。
陳威宇另與張文毅、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承前違反證券交 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財報不實、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地,接續偽造「LGT 銀 行」回函之私文書(詳和鑫、鑫新定存挪用案卷一第121 至 122 、124 至125 、133 至136 、143 至148 、169 至178 頁),作為「和鑫LGT 帳戶」、「鑫新LGT 帳戶」確有定期 存款。
陳威宇楊淑嬌與張文毅分別以上開方式欺瞞會計師,使會 計師簽證①「和鑫光電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內之資產負債 表記載,「和鑫光電公司」於95年12月31日之「現金及約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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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詮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