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8年度,55號
TCHV,108,聲,55,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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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薪馨 

代 理 人 張弘明律師
相 對 人 陳泉澈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959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 定,提供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為相對人為擔保後(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959號),就其財產為假扣押, 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7年度司執全 字第40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下稱執行事件)執行在案 。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號 )確定,及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相對人並出具同意書 ,同意聲請人取回所提存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經查,聲請人主張 伊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49號請求履行協議事 件,前遵本院107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為假扣押曾提供200 萬元為擔保,並以臺中地院107年度存字第959號提存在案, 嗣伊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及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在 案,且相對人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所提存擔保金 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108 年度全字第1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臺中地院民 事執行處函、提存書、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調閱上開提存事件卷宗、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誤, 堪以採信。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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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