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8年度,51號
TCHV,108,聲,51,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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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號
抗 告 人 黃卉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忠璧即鄭忠璧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
間給付薪資再審之訴聲請繼續審判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2月25日108年度聲字第51號所為裁定,雖誤用聲明異議,仍以
提起抗告論(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415號判例參照)。抗告人未
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
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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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