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108年度,2號
TCHV,108,再,2,201903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呂鏡雄 
      林見龍 
      林靜和 
      黃林順美
      呂叔芳 
      呂林秀鳳
      呂榮銘 
      呂榮城 
      呂羽晨 
      呂羽哲 
      張惠晴即張麗香

      呂榮章 
      呂叔華 

      呂叔娥 
      葉呂慧娟
      趙呂烟秀
      呂朝仁 
      呂朝欽 
      呂淑鈴 
      呂信煒 
      呂信炘 
      呂信堂 
      王惠霜 
      呂建穀 
      呂有韜即呂政道

      呂倚沙 
      呂倚利 
      蔡淨音 
      呂建德 
      呂建宏 
      呂采玲 
      呂怜慧 
      呂昭儀 
      呂員美 
      呂蘇英芬(即呂成祥之承受訴訟人)

      呂仲誠(即呂成祥之承受訴訟人)

      呂仲仁(即呂成祥之承受訴訟人)

      李年豐(即呂烟霞之承受訴訟人)

      李蕙芳(即呂烟霞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3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信煉 


再審被告  葉金龍 
      林葉月裡
      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2月
26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9號第三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 係本於第496條第 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 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9號確定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依上 開規定,應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再審原告 誤向本院提起,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再 審原告主張最高法院上開確定判決另有同條項第13款之再審 事由部分,則由本院另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