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字第16號上訴人 陳福專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被上訴人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李冠穎律師參 加 人 榮勝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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