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榮鑫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 上訴人 中技風電技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宏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被 上訴人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複 代理人 段家傑律師
被 上訴人 張錦文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除確定部分外,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上訴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翔公司)於原審 依承攬契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公司法第23條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中技公司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域公司)、被上訴人李 宏道、張錦文(下稱李宏道、張錦文)等不真正連帶給付:㈠ 重新發包之價差損失新臺幣(以下如無特別標示者均同)275 萬0,500元、㈡支出第1號至第13號風機基樁補強費用442萬 7,157元(原於第一審請求455萬元,嗣於本院第一次審理時
減縮為此金額)、㈢額外租借工具機費用527萬元、㈣逾期 違約金278萬8,800元。原審判命中技公司、大域公司不真正 連帶給付違約金278萬8,800元本息,並駁回漢翔公司之其餘 請求。漢翔公司、中技公司、大域公司各自就不利之部分提 起上訴,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4號判決維持原審判決。漢翔 公司、中技公司、大域公司再就所受不利判決部分,各自提 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36號判決就 關於前審駁回漢翔公司請求中技公司、大域公司、李宏道、 張錦文不真正連帶給付622萬元本息(即包含給付租借工具 機費用527萬元及重新發包徐江明建築師之95萬元)暨該訴 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本院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71號判決 命中技公司、大域公司、李宏道、張錦文應不真正連帶給付 漢翔公司555萬8,500元(即包含租借工具機費用527萬元及 重新發包之差價損害28萬8,500元),其餘上訴駁回。中技 公司、大域公司、張錦文再就不利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嗣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判決就給付租借工具 機費用527萬元本息部分廢棄發回,並駁回其餘上訴。是本 件除給付租借工具機費用527萬元本息部分外,漢翔公司其 餘請求均已確定,本審無庸再予審酌,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漢翔公司主張:
㈠漢翔公司與訴外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 簽訂「麥寮風力發電機組新建工程」契約後,於民國(下同 )95年8月18日與中技公司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中技公司承 作前述新建工程之土木工程設計、施工監督及技術諮詢等工 程(下稱系爭工程),總價為1,394萬4,000元,並由大域公 司擔任連帶保證廠商。締約時,中技公司當時之法定代理人 歐○○明(按歐○○明部分業經最高法院判決漢翔公司敗訴 確定)雖具有土木技師資格,然該公司於履約期間之96年3 月3日變更負責人為李宏道,且於同年月20日向主管機關註 銷原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18條第2項規定,中技公司自斯時起已不具工程技術顧問資 格,不得再從事同條例第3條、第4條規定之業務,因而陷於 履約不能,然中技公司竟未通知漢翔公司。中技公司嗣於96 年11月7日又變更負責人為林孟滄(按林孟滄部分業經最高 法院判決漢翔公司敗訴確定),惟仍未通知漢翔公司,且繼 續違法執行工程顧問業務。李宏道及擔任系爭工程設計案專 案經理之張錦文,竟仍於其間違法偽造並交付蓋有歐○○明 土木技師證章如附表所示設計圖說共29份(下稱系爭設計圖 說),漢翔公司因不知情而使用該等偽造圖說,導致其後須
將系爭工程重行發包予訴外人徐明江建築師事務所(下稱徐 明江建築師)及長茂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下稱長茂事務所 );又因中技公司之設計圖有瑕疵,長茂事務所需重新製作 設計圖,造成工程進度遲延。
㈡漢翔公司因工程遲延致額外支出租借工具機費用527萬元: ⒈漢翔公司與中技公司終止契約後,重新發包由長茂事務所 完成風機基礎設計,然漢翔公司原於97年1月初即安排原 廠機具於97年4月1日進場施作吊裝塔架工程(原審卷㈢第 256頁原證33號參照),卻遲至97年5月10日始能進行,導 致上訴人受有長達40日之工具機閒置空轉期間之租賃費用 之損害。
⒉關於「租借工具費」之損害數額,原證9號報價單所載342 ,550歐元係以130天租期計算。惟最後實際租期因不到130 天,故原審卷㈢第88頁原證27號之225,700歐元方為漢翔 公司實際支付之金額,故每天之租金為2,635歐元(計算式 :342,500÷130=2,635)。若以歐元與新臺幣之匯率1比 50計算,每天之租金相當於13萬1,750元,40天之租金則 為527萬元。
㈢李宏道、張錦文之行為與漢翔公司上開損害有因果關係: 漢翔公司係於96年底至97年初之間始知悉中技公司已不具工 程技術顧問資格,倘被上訴人李宏道及張錦文於中技公司陷 於給付不能時(即96年3月3日)並未繼續提供違法圖說予漢 翔公司,漢翔公司得立即重行發包、設計,將不致受有本件 損害。惟李宏道及張錦文於中技公司陷於債務不履行後仍故 意提供偽造圖說達9個月之久,故漢翔公司受有40天原廠工 具機租金費用之損害,與李宏道及張錦文偽造文書之侵權行 為,自有因果關係。
㈣大域公司部分:
大域公司為中技公司之連帶保證廠商,依承攬契約第23條之 約定,應負連帶保證廠商之賠償責任。又大域公司既不否認 部分工程設計項目無法承接,則漢翔公司依據承攬契約第18 條約定,拒絕大域公司代為履行,逕請求其與中技公司負連 帶賠償責任,自為法之所許。
㈤綜上,中技公司明知於履約過程中,向主管機關註銷其工程 顧問公司登記證,將使其無法繼續履行系爭承攬契約,自為 可歸責於中技公司之事由而給付不能。中技公司違反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亦為違反保護他 人之法律,致漢翔公司受有上開損害。再者,中技公司交付 之工程圖說不符合法律規定,自為有瑕疵之工作,是漢翔公 司自得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4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
條、第184條,請求賠償。大域公司既為系爭承攬契約之連 帶保證人,依系爭承攬契約第23條之約定及民法第739條之 規定,自應與中技公司連帶賠償。李宏道則應依公司法第23 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張錦文依民法第184條、第185 條,賠償漢翔公司延期之額外租借工具費527萬元本息。上 開4人並應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
㈥上訴聲明:
⒈除確定部分外,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 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⒉被上訴人中技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527萬元;被上訴人大 域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527萬元;被上訴人李宏道應給付 上訴人527萬元;被上訴人張錦文應給付上訴人527萬元, 暨均自97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前開給付,任一被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給付範圍內 ,其餘被上訴人免清償之責。
⒊上訴人願供現金或等額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可轉讓定期存 單供擔保後,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中技公司、李宏道部分:
⒈中技公司於契約中所負責項目為「風機基礎設計工作」, 即提供風機基礎設計圖說,並於通過業主台電公司審查後 將設計圖交予漢翔公司,使後續之土木廠商得依系爭設計 圖說進行施作。漢翔公司與中技公司解約後,雖就系爭工 程之設計、監造,重新發包予長茂事務所,然依長茂事務 所與漢翔公司間之契約,長茂事務所負責項目並不包含重 新設計,仍沿用中技公司之圖說、設計,僅就風機基樁施 作誤差部分有做若干補強計算而已。因此,長茂事務所並 未製作新的設計圖說。長茂事務所承接系爭工程之設計、 監造時,基樁已經全部施工完成,基樁及基礎亦已完成 58%,系爭工程自無漢翔公司所指稱之因設計圖說偽造而 延宕之情形。縱長茂事務所承接系爭工程之設計、監造後 曾進行「補強設計」之規劃,亦顯然與系爭圖說偽造而造 成工程延宕有因果關係。
⒉依上訴人所提出之施工日誌,96年12月5日風機基礎已展 開施工,至97年2月5日240支基樁已全部完成,97年1月26 日開始基礎版施工,至97年5月10日本工程風機基礎施工 進度為96%(14.414÷15=0.96)。此期間風機基礎施工從 未中斷,負責施工之臺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臺裕公司)皆 正常施工。另由施工日誌之『八、重要事項紀錄(含主辦 機關及監造單位重要指示…』一攔亦未見有任何更換設計
圖之指示,證明臺裕公司確實係依中技公司之設計圖施工 ,並非依長茂事務所之圖說施工。
⒊漢翔公司與中技公司所約定之逾期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 額之預定,並非懲罰性之違約金。原審已判命中技公司應 賠償漢翔公司逾期違約金278萬8,800元確定,漢翔公司自 不得再向中技公司請求其他延期之損害。
⒋答辯聲明:
⑴上訴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以現金或等值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 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張錦文部分:
⒈漢翔公司係依據現場施工現況,並檢討各項排程後,方決 定延後其塔架吊裝作業時程至97年5月10日,與伊所交付 之風機基礎設計圖說是否經過歐○○明同意蓋用印章無關 。
⒉漢翔公司自認其於96年底即已發現設計圖說未經歐○○明 之同意蓋印技師章,則其為何仍於97年1月初發函安排原 廠機具於97年4月1日進場施作吊裝塔架工程,且遲至97年 4月3日方終止其與中技公司間契約。倘其於96年底發現時 ,即終止契約,則距離其原先預定吊裝之97年4月1日尚有 3個月多時間,即可能在其所稱之120天免租借費用期間內 即施工完成。且系爭工程圖說經中技公司耗費一年多時間 完成,並經業主台電公司審查通過,並無不堪用之情事, 亦未導致工程延宕,足見漢翔公司主張之40天租借工具機 之閒置,與伊於96年10月以後未經歐○○明同意使用其技 師章無關,而係漢翔公司工程進度管理不當所致。 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5條、第13條、第17條第2項 及第18條第2項之規範對象均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並非 個人。伊於95年6月1日至中技公司任職,擔任風機基礎之 設計工程師乙職,於96年10月始擔任中技公司本案設計圖 說之專案經理。伊所負責之工作僅為單純之設計工作,設 計圖說相關作業與行政程序亦均依據中技公司之行政程序 與主管及李宏道之指揮監督而進行之,未參與行政管理工 作。伊僅為單純之受雇人,一切均依據李宏道之指示將所 設計完成之設計圖說交由行政人員用印,縱有不合於中技 公司與漢翔公司間之契約約定,其法律責任亦應由中技公 司及具有指揮監督之李宏道負責,而非由伊連帶負責。 ⒋答辯聲明:
⑴上訴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大域公司部分:
⒈漢翔公司認定中技公司無法履行系爭承攬契約,與大域公 司是否具有履約能力之認定,並無關聯。漢翔公司至今均 未舉證有何「不得由連帶保證廠商繼續完成工程」之情事 ,逕認大域公司不具履約能力,而應連帶負責金錢賠償, 顯無理由。
⒉系爭協議書第3條第1款約定之逾期違約金,應屬損害賠償 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漢翔公司不得再向伊等更行請求其 他損害賠償。
⒊風機基礎工程自96年12月12日開始施作,整體進度即已落 後25%以上,上訴人顯然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延宕。迄97年2 月3日完成所有基礎基樁,除因假日,天候與當地居民抗 爭等因素外,未有明顯停工情事。在漢翔公司與中技公司 解約後,現場仍持續進行基礎鋼筋施工。漢翔公司於4月7 日與長茂事務所簽約後,8天內連續施工完成0.9座基礎進 度(9.10104座-8.20104座=0.9座);未見有任何影響 施工之情形。況且,預定塔架吊裝之日期即97年5月10日 ,當日亦無吊裝工作紀錄。故上訴人實無從證明塔架吊裝 作業之延後與「系爭設計圖說未經執行技師合法簽署」之 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
⒋答辯聲明:
⑴上訴駁回。
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漢翔公司與中技公司於95年8月18日訂立系爭承攬契約,約 定中技公司應就漢翔公司與訴外人台電公司間之麥寮新建工 程,承作其中土木工程設計、施工監督及技術諮詢等工程, 契約總價為1,394萬4,000元,並由大域公司擔任連帶保證人 。
㈡中技公司於95年8月18日訂立系爭承攬契約時,其法定代理 人為歐○○明,具有土木技師資格。嗣於96年3月3日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變更登記為李宏道,中技公司於96年4月2日以MT C(麥寮)字第20070402047號函通知漢翔公司其負責人已變 更為李宏道。中技公司復於96年11月7日辦理變更登記其負 責人為林孟滄。
㈢中技公司於96年3月8日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請註銷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登記證,經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6年3月20日以工程 企字第09600098120號函准予註銷,且併案廢止原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之設立許可。
㈣歐○○明自公共工程委員會註銷中技公司登記證起至換發技
師執業執照於立品公司執業之期間(即自96年3月20日至96 年7月5日),無法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行技師業務,故於 上開期間不得辦理土木工程科執業技師之業務。 ㈤李宏道、張錦文偽造文書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3 月31日以98年度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李宏道有期徒刑5月、 張錦文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因當事人未上訴而 確定。
㈥中技公司於96年11月25日與立品公司訂立協議書,約定自96 年4月1日起至97年3月31日止,由中技公司委託立品公司辦 理麥寮新建工程土木工程設計工作設計圖資簽署,並依公共 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辦理簽證業務。嗣雙方於96年12月10 日訂立核簽契約,約定由中技公司委託立品公司辦理設計圖 資簽署並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辦理簽證業務。 ㈦大域公司於97年3月17日與漢翔公司召開協商會議,大域公 司於會中確認其與中技公司之營業範圍不同(分屬大地工程 及土木工程),依本案工作規範4.㈡工程設計項目,其中項 次3至6等4項,大域公司無法承接;其餘項次1、2、7至10等 6項屬大域公司營業範圍內。大域公司並建議由其承接中技 公司未完成工作,至於無履約能力之其他部分則由大域公司 分包予其他具能力之工程顧問公司承攬。惟大域公司需與中 技公司商談瞭解本件細節後,才能決定、回覆。漢翔公司亦 需依其內部程序徵詢律師意見及呈報公司主管後,再決定是 否同意大域公司之建議。
㈧漢翔公司於97年4月2日以台中大全街郵局第321號存證信函 通知中技公司及大域公司終止系爭承攬契約,中技及大域公 司並均於97年4月3日收受該存證信函。
㈨漢翔公司於97年4月7日與長茂事務所訂立工程採購承攬契約 ,約定由該事務所施作麥寮新建工程案之「土木工程設計、 施工監督及技術諮詢」等工作,承攬報酬總計為1,040萬0,0 00元(包括第1至13號風機基礎補強費用442萬7,157元)。 ㈩漢翔公司於97年4月14日與徐明江建築師訂立工程採購承攬 契約,由徐明江建築師承攬「麥寮風力發電機組開關廠新建 工程」案施作「開關廠設計、監工及技術諮詢等工作,報酬 總計95萬元。
系爭承攬契約第5條付款辦法付款期程其中編號1、2所示施 工進度之工程,中技公司已施作完成,各該施工進度之工程 款分別為71萬4,000元及463萬0,500元。 漢翔公司請求重新發包之價差、#1~#13號風機基礎補強費 、違約金部分,均經判決確定。本件僅餘租借工具機之費用 尚未確定。
漢翔公司於96年12月間得知中技公司歐○○明技師已非中技 公司負責人。並於97年1月3日修訂工程進度表,將塔架吊裝 進場時程排定於97年4月1日(原審卷三第256頁),後來改排 定為97年5月10日(原審卷三257頁)。 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工具係於96年11月23日運抵台中港,上 訴人實際支出租借工具機之費用22萬5,700歐元(原審卷三第 89頁)。
風機基礎之基座土木工程部分,係由臺裕公司承攬施工。 依施工日誌(本審卷一第253~261頁),97年3月16日至3月24 日有停工之事實。
四、本件主要爭點:
㈠漢翔公司是否因為中技公司原出具之風機基座設計圖,未經 合格技師簽證,致延誤塔架吊裝作業進場時程,因而額外支 出工具機租借費用,受有損害:
⒈中技公司原出具之設計圖有無瑕疵?或僅欠缺合格土木技 師簽章?
⒉長茂事務所是否有重新出具設計圖?
⒊臺裕公司係根據中技公司之設計圖施工?或長茂事務所之 設計圖施工?
㈡漢翔公司得請求賠償之損害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漢翔公司固主張與中技公司終止契約後,重行將設計、監造 工作發包予長茂事務所,委託其針對風機基礎重行設計等語 ,惟迄今無法提出由長茂事務所重新繪製之設計圖為憑,此 部分之主張自難採信。
㈡本件中技公司原先出具予漢翔公司之設計圖共有29份(如附 表所示),其中編號20即為本件系爭風機基礎之設計圖(簡稱 F版─本審卷二第210~222頁)。至於長茂事務所事後固曾出 具「風機基礎細部設計(O版)」予漢翔公司,惟並非設計圖 ,而係「竣工圖」(本審卷二第195~209頁)。而長茂事務所 除出具O版竣工圖外,另曾出具#1~#13號風機基礎樁位偏移 結構計算書一份予漢翔公司(本審卷二第143~167頁)。茲因 兩造對於中技公司出具之F版設計圖,與長茂事務所出具之O 版竣工圖及結構計算書,二者涵括設計之範圍是否相同,長 茂公司出具之竣工圖及結構計算書,是否針對中技公司之設 計圖為全盤修正有所爭執,本院乃將上開二份圖說及結構計 算書送請鑑定。鑑定結果認為:O版竣工圖及結構計算書, 主要係針對F版設計圖之鋼筋設計,因承載力未能符合設計 當時規範之規定進行補強,並一併對基樁樁位偏移的現象修 正補強等語,此有社團法人107年10月26日(107)中土鑑發字
第193-08號鑑定報告一份在卷可憑(見鑑定報告第13頁第㈣ 點)。由此可知,長茂事務所接手本件風機基礎之設計、監 造工作後,並無全盤修正原先中技公司之設計,而有重新繪 製設計圖之情形。再參照漢翔公司與業主台電公司之合約明 確規定,各機組塔架及結構基礎,應由相關技師簽證認定( 原審卷三第68頁),以及長茂事務所始終並未繪製新的設計 圖之事實,顯然,漢翔公司係因中技公司原出具之設計圖並 無合格技師之簽認,始再予長茂事務所重新簽約,並以出具 結構計算書修正之方式,再搭配長茂事務所出具之竣工圖, 以此方式與業主台電公司辦理驗收,應堪認定。 ㈢又本件風機基礎之土建工程係由臺裕公司負責施工,而臺裕 公司於回覆法院之函文已明白表示:「風機基礎細部設計F 版僅就基樁因現場民眾抗爭,由打擊式基樁工法變更為植入 式基樁工法,唯風機基礎細部設計圖,仍依據中技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F版圖說執行施作。」此有臺裕公司100年6月28日 1001(麥風)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本審卷二第26頁)。 由此益證,長茂事務所接手本件設計、監造後,確實未重新 繪製設計圖,否則負責施工之臺裕公司豈有仍延用中技公司 之原設計圖繼續施工之理。
㈣漢翔公司雖主張,依施工日誌所示,於97年4月6日、4月7日 、4月8日及4月11日,均有記載「補強筋綁紮」(本審卷一第 274、275、276、279頁),足以證明原設計圖確實結構力不 足,才委由長茂事務所另行設計,再由臺裕公司進行補強施 工等語。惟查:
⒈長茂事務所出具之結構計算書係針對#1~#13號風機基礎 所為,然上開施工日誌中,臺裕公司僅針對#1、2、3、4 、7、8風機基礎為補強筋綁紮。若臺裕公司上開施工作為 ,是在執行長茂事務所之重新設計,為何不是全面性地針 對#1~#13號風機基礎進行補強。
⒉另漢翔公司於本件訴訟中,以中技公司就風機基礎之設計 有缺失,遂委由臺裕公司進行補強,而另請求中技公司等 應賠償風機基礎之補強費用455萬元,惟此部分業經原審 、本院前審及最高法院認定無法證明漢翔公司有支出上開 費用,且所進行之補強係因中技公司之設計缺失所致,因 而判決漢翔公司此部分之請求敗訴確定在案。由此可知, 臺裕公司在施工期間所進行之「補強筋綁紮」,仍係按中 技公司原設計圖之施工而為,與長茂事務所重新設計無關 。
㈤又漢翔公司係於97年4月3日與中技公司終止契約,惟依施工 日誌所示(本審卷一第253~261頁),僅於契約終止前之97年
3月16日至3月24日曾有停工9天之事實,惟於漢翔公司與中 技公司97年4月3日終止契約後,及漢翔公司另與長茂事務所 於97年4月7日重新簽約之後,風機基礎之工程均未因此而停 頓。另漢翔公司係分別在97年4月8日、4月9日及4月10日檢 送長茂事務所之結構計算書予台電公司審核,台電公司則係 於97年4月21日函覆准予備查,此亦有台電公司新能源施工 處97年4月21日D新工字第09704001061號函在卷可參(本審卷 二第143頁),則倘負責施工之臺裕公司被要求應按長茂事務 所之重新設計施工,則在業主台電公司未核備結構計算書之 前,臺裕公司豈有仍持續施工之理。益證,本件不論長茂事 務所有無重新設計,惟負責施工之臺裕公司仍然依照中技公 司之原設計圖繼續施工,且並無停工等情,亦可認定。 ㈥上訴人固聲請傳訊長茂事務所技師張宗到庭,惟系爭風機基 礎究係按何設計圖施作,負責施工之臺裕公司自最為明瞭, 茲臺裕公司已明確函覆係按中技公司的F版圖說施作,且依 上開說明,並無法證明臺裕公司係按長茂事務所之設計進行 補強,此部分之事實已臻明確,上訴人聲請再調查證據,即 無必要,併此敘明。
㈦另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固認定,長茂事務所因補 強而製作「風機基礎細部設計(O版)」之設計圖(實際上並無 設計圖,只有竣工圖)及「#1~#13號之風機基礎樁位偏移基 礎結構計算書」,合理延誤工期之時程,以設計工作時程之 60%即36天為適當(參鑑定報告書第13頁第㈤點),惟此乃假 設長茂事務所於製作基礎結構計算書期間,工程有配合全面 暫停之情況。然本件負責施工之臺裕公司,在長茂事務所製 作基礎結構計算書期間,並未停工,且仍係依據中技公司之 原設計圖繼續施工,已如前述,則漢翔公司委由長茂事務所 重新設計所浪費之時程,自與工程有無因此延宕之間,無因 果關係。
㈧又依施工日誌記載,本件工程於97年3月16日至3月24日固有 停工之事實(本審卷一第253~261頁),惟停工之時間既係漢 翔公司與長茂事務所重新簽約之前,自無從認定與重新發包 有關。況且,漢翔公司係於97年1月3日,在與中技公司終止 契約之前,即修訂本件工程之進度表,預計系爭工具機於97 年4月1日進場,進行塔架吊裝作業。之後,除前述97年3月 16日至3月24日之停工無法證明與本件糾紛有因果關係外, 迄97年5月10日止,均無停工之事實,顯然,工具機未按預 定時程進場施工,應係工程進度管理的問題,與漢翔公司將 設計工作重新發包無關。此外,本件系爭15座風機基礎都是 獨立之結構體,業據漢翔公司自承在卷(本審卷二第227頁反
面),而依施工日誌記載,於漢翔公司預計吊裝塔架之工具 機進場之97年4月1日,15座風機基礎已累計完成8.20104座( 本審卷一第269頁),換言之,就已經完工之8座風機基礎, 非不得先進行塔架吊裝之作業,惟漢翔公司執意待全部15座 基礎完成後始進行塔架吊裝,致令工具機閒置而不用,其此 部分之損害,難認與中技公司有關甚明。
六、綜上所述,中技公司固有出具未經合格土木技師簽證之設計 圖,惟漢翔公司重新發包予長茂事務所後,長茂事務所並未 重新設計,只是針對鋼筋承載力進行補強,及修正施工所造 成之樁位偏移,且長茂事務所出具之結構計算書於送請業主 台電公司審核期間,風機基礎工程並無停工之事實,且施工 單位臺裕公司仍係按原先中技公司出具之設計圖施工,亦無 按長茂事務所出具之結構計算書進行補強之事實,況97年4 月1日,工具機非不得進場進行已完工之風機基礎之塔架吊 裝,故漢翔公司延期至97年5月10日始進場,核與中技公司 出具之設計圖未經合格技師簽證無關,自無庸賠償漢翔公司 此部分之損害。同理,作為保證廠商之大域公司,或李宏道 、張錦文,亦無需負賠償責任。從而,漢翔公司依承攬契約 、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公司法第23條之法律關係,請求 中技公司、大域公司、李宏道及張錦文賠償527萬元本息, 並負不真正連帶責任,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原審就此部分 為上訴人漢翔公司敗訴之判決,並無不當。上訴論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
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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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圖說名稱 │ 圖說日期 │中技公司行文日期/文號(發文名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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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施工道路縱斷面細部設計A3設計圖(│96年3月30日 │96年4月2日MTC(麥寮)字第 │
│ │第A版) │ │00000000000號函(負責人歐○○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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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總配置圖(B版) │96年4月3日 │96年4月3日MTC(麥寮)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負責人李宏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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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風機基礎細部設計圖(A版) │96年5月4日 │96年5月8日MTC(麥寮)字第 │
│ ├─────────────────┼──────┤00000000000號函(負責人李宏道) │
│ │(2)結構計算書(A版) │96年5月 │ │
├──┼─────────────────┼──────┼──────────────────┤
│ 4 │管路細部設計(D版) │96年4月9日 │96年5月8日MTC(麥寮)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負責人李宏道) │
├──┼─────────────────┼──────┼──────────────────┤
│ 5 │管路細部設計A3設計圖(第E版) │96年5月24日 │96年5月23日MTC(麥寮)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負責人李宏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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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潛挖管排細部設計A3設計圖(A版)│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MTC(麥寮)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負責人李宏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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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風力機組基礎結構計算書(B版) │96年6月 │96年6月6日MTC(麥寮)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負責人李宏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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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風機基礎細部設計圖(B版) │96年6月4日 │96年6月6日MTC(麥寮)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負責人李宏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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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施工道路細部設計圖(B版) │96年6月10日 │96年6月15日MTC(麥寮)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負責人李宏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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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風機基礎細部設計圖抽換B版 │96年6月4日 │96年6月20日MTC(麥寮)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負責人李宏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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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橋樑細部設計圖(A版) │96年6月27日 │96年6月28日MTC(麥寮)字第 │
│ ├─────────────────┼──────┤00000000000號函(負責人李宏道) │
│ │(2)結構計算書(A版) │96年6月 │ │
├──┼─────────────────┼──────┼──────────────────┤
│12│風力機組基礎結構計算書(D版) │96年8月17日 │96年8月7日MTC(麥寮)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專案經理李宏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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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風機基礎細部設計圖(C版) │96年9月5日 │96年8月28日MTC(麥寮)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專案經理李宏道) │
├──┼─────────────────┼──────┼──────────────────┤
│14│(1)風機基礎細部設計圖C版 │96年8月22日 │96年9月6日MTC(麥寮)字第 │
│ ├─────────────────┼──────┤00000000000號函(專案經理李宏道) │
│ │(2)風機基礎結構計算書E版 │96年9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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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管路細部設計A3設計圖(F版) │96年9月6日 │96年9月7日MTC(麥寮)字第 │
│ │ │ │00000000000號函(專案經理李宏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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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風機基礎設計圖(D版) │96年10月2日 │96年10月8日MTC(麥寮)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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