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13號
TCHM,108,聲,613,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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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人華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
聲付字第2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人華前犯槍砲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793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56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張 道 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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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