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璿絜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
執聲付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璿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璿絜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3年2 月、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249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張 道 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