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54號
TCHM,108,聲,454,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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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榮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榮樹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榮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 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民國000年 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 第 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 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彭榮樹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 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 號2至6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8年2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 條第 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定應執行之刑, 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 ,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 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 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16183 號雖已執行完畢,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



與附表編號2至6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彭榮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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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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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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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03.20 │106.02.28 │106.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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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第2508號 │8618等號 │8618等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 │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 │
│實│ │ │1424號 │1424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09.14 │107.10.31 │107.10.31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 │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 │
│決│ │ │1424號 │1424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10.02 │107.11.19 │107.11.19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56號(附表編號2至6經定應│
│ │16183號(已執畢) │執行有期徒刑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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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6.03.01 │106.03.12 │106.03.19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8618等號 │8618等號 │8618等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 │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 │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 │
│實│ │1424號 │1424號 │1424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10.31 │107.10.31 │10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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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 │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 │107年度上訴字第1414、 │
│決│ │1424號 │1424號 │1424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7.11.19 │107.11.19 │107.11.19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56號(附表編號2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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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