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154號
TCHM,108,上易,154,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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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孟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
訴字第334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03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 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孟元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 其上訴意旨空言其亦為被詐騙之被害人,並執以指摘原判決 量刑過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韓茂山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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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