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引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
易字第4583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4038 、27645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詳見 後述),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之證 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徐引力上訴意旨略以:出發 至日本代購前,已在臺灣與告訴人談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 )20,800元整,而且當時告訴人只有提到購買DYSON DC-74 ,並無後面MC或MH,到貨後告訴人還於臉書上發表文章感謝 我,並張貼物品開箱文,足以代表購買流程一切合法,但於 事後一至二星期後,告訴人提出商品型號買錯,我也直接告 知告訴人願意退費,請將物品寄回給我,告訴人反而堅持計 算商品成本不願意退貨,是否只要購物時,不照成本賣給消 費者就算是詐欺?等語。
三、原審依調查審理結果,依據告訴人蔡宏霖於偵訊中之指訴內 容,證人賴俊成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證述之內容,與告訴 人所提出之其、黃千毓與被告於臉書Messenger 群組「推坑 騎士團申訴區(9 人)」討論購買DYSON 牌吸塵器之對話截 圖內容、其與被告於臉書Messenger 對話截圖內容,認定被 告原與告訴人於臉書Messenger 群組中約定,被告願意幫告 訴人購買DYSON 吸塵器,不收取任何費用,只幫朋友購買, 告訴人遂陷於錯誤,誤認被告所報之21800元價格為真實購 買換算為新臺幣之價格,先行支付21800元予被告,惟告訴 人要求被告於購買之前,需上傳商品價錢之照片,以確認上 開價格為真,告訴人再決定是否購買,惟被告於購買之前, 非但並未傳送商品型號及價錢之照片予告訴人,即自行選擇 價格較低之型號DC-74MH即日幣68,953元之吸塵器,且當天 係以免稅方式支付,另當天僅購買該DYSON吸塵器之商品,
即發票上購買之商品僅有該吸塵器;惟被告竟欲以低買高報 之方式,詐取告訴人財物之犯意,於告訴人對商品價格提出 質疑後,先謊稱該商品係以日幣8萬餘元購買,經換算確實 為20,800元,然告訴人仍要求被告需提出收據,被告明知其 係以日幣68,953元之吸塵器,且知悉當天係以免稅方式支付 ,為墊高其支付之實際價額,向告訴人諉稱購買電器商品並 未退稅,又為取信告訴人,再傳送YODOBASHI官方網站上 DYSON廠牌型號為DC-74MC之較高價即日幣73,440元吸塵器網 站網址連結,又提出自稱為稅單之資料,佯稱其所購買的為 較高價之DYSON廠牌型號為DC-74MC之日幣73,440元吸塵器, 且未退稅,經告訴人要求提供較為清晰之稅單以供查對後, 被告始稱願以退款之方式處理,惟仍堅稱其所購買者係上開 較高價之DYSON廠牌型號為DC-74MC之日幣73,440元吸塵器, 且未退稅,最終始於107年5月24日傳送正確之購買憑證翻拍 照片,其上明確顯示其所購買之價格為免稅日幣68,593元, 足見被告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為以低買高 報之方式賺取其中差價,而為虛偽之購買價格示以告訴人及 告訴人之妻黃千毓;至於被告事後表示願意退款或彌補差價 等語,然係因被告上開虛報價格且提供模糊稅單之方式並無 法取信於告訴人,經告訴人一再質疑後,被告知悉其已無法 繼續圓謊,始為如此之告知,自難逕以被告此部分事後知悉 無法圓謊之處理而認定被告自始即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 取財犯意,因而認定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事證明確,堪 以認定,並論處被告拘役50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就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089元諭知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原判決 所為之證據取捨及論斷、得心證之理由,與量刑及沒收之標 準,核無違背客觀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經核並無不合。四、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 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 要件,而何種行為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施,其具體方式亦不 外二種情形:1、其一為「締約詐欺」,即被告於訂約之際 ,使用詐騙手段,讓告訴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 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其行為方 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也著重在被告取得 物品之過程中,有無實施該當於詐騙行為之積極作為。2、 另一形態則為「履約詐欺」,意即被告於訂立契約、而取得 投資款之際,自始即抱著將來無履約之誠意,打算只收取告 訴人給付之款項,將之據為己有,無意依約履行依合夥契約 應盡之分配利潤義務。其行為方式多屬不純正不作為犯,詐
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故在詐欺成立與否之判 斷,是偏重在被告取得物品後之行為,而由事後之作為反向 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五、經查:
(一)告訴人當時欲委託被告購買DYSON 廠牌之吸塵器,係於臉 書MESSENGER 「推坑騎士團申訴區(9 人)」中,以「黃 千毓」名義傳送「白楓哥哥,幫我帶這隻。」、「認真的 」等訊息,並傳送「DYSON 牌吸塵器型號DC-74MC 之標價 截圖」予被告,此有臉書MESSAGER「推坑騎士團申訴區( 9 人)」中之對話截圖1 份在卷可稽(見中檢交查卷第10 9 頁),雖上開臉書MESSENGER 之對話截圖之標價截圖中 ,型號之標示並非清晰,惟仍可辨識出「DC-74MC 」之字 樣,況上開截圖於手機上係可點入放大,而被告為應允告 訴人帶代購買之人,自應將告訴人所傳送之型號圖片點入 而明確知悉告訴人所欲委託代購之吸塵器型號,是被告事 後辯稱:我只知道告訴人要委託我購買的是DC-74 ,並不 知有MC、MH之區別等語,應屬飾卸之詞,尚難足採。(二)由原審所引述之上開證據,足見被告確係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欲以低買高報之方式賺取其中差價 ,先以基於友情不賺取差價之方式,幫忙告訴人至日本代 買DYSON 等情告知告訴人,使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委託被 告代買,而於購買之過程中被告非但未依雙方之約定,刻 意未將商品價格先行傳送與告訴人,讓告訴人決定是否購 買,即自行購買型號不符且較低價之商品,且事後於告訴 人質疑價格及商品型號後,尚以虛偽之商品型號、購買價 格(傳送錯誤之商品資訊、傳送模糊之稅單等),且需報 稅等錯誤資訊告知告訴人,欲矇騙告訴人支付較高之價格 ,惟經告訴人一再質疑後,始願意以退款方式處理,此即 為所謂「締約詐欺」之詐欺取財型態。被告雖辯稱其於代 購之前已與告訴人議定價格為20,800元,惟此為告訴人所 否認,且本院依據被告與黃千毓(告訴人之妻)於臉書Me ssenger 群組「推坑騎士團申訴區(9 人)」討論購買DY SON 牌吸塵器之對話截圖內容中,黃千毓明確表示:「你 到時看到就拍照給我看價錢,我再回你要不要。」等語( 見中檢交查卷第108 至109 頁),可見被告與告訴人約定 確實係以「實報實銷」之方式代購,並非以綁定之20,800 元約定代購,否則告訴人何需要求被告於購買現場傳送商 品真實日幣價格照片,以待告訴人回覆是否購買?是被告 上開所辯自屬無據。另被告所辯其事後已同意以退貨方式 處理,足見其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云云,業據原審法院論
駁如前。被告徒以上情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時未再提出 任何具體新事證足以證明原審認事用法有何不妥之處,其 此部分上訴自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所指摘各情,均為無理由,其本件 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梅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58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引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4038 、27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引力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徐引力於民國104 年5 月4 日,以撥打電話、臉書Messenge r 群組中傳送訊息給蔡宏霖及其配偶黃千毓之方式,表示將 前往日本東京採購,願幫其等購物攜回臺灣,黃千毓即委託
徐引力購買DYSON 牌型號DC-74 之吸塵器1 組,經徐引力告 知其推估該吸塵器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20,800元,另要 加收超重費1,000 元,蔡宏霖即先行匯款21,800元至徐引力 指定之帳戶內,並約定實報實銷。徐引力於同年月5 日與網 友賴俊成共付日本東京,並於同年月6 日下午前往日本秋葉 原之YODOBASHI 電器百貨公司,徐引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欲以低買高報之方式,詐取蔡宏 霖、黃千毓之財物,未及時徵詢黃千毓之意見,逕以日幣68 ,593元之免稅價格,在現場購買DYSON 牌較為低價之型號DC -74MH 吸塵器1 組,並於翌日即同年月7 日中午12時41分許 ,在臉書Messenger 群組中,傳送訊息給蔡宏霖、黃千毓, 佯稱其所購買之吸塵器為日幣8 萬餘元,換算為新臺幣為2 萬餘元云云,並傳送吸塵器外觀包裝照片以取信於蔡宏霖、 黃千毓,以此詐得財物3,089 元(計算式:20,800-68,593* 0.2582≒3,089 ,元以下四捨五入)。嗣蔡宏霖收受徐引力 所購買之吸塵器後,蔡宏霖為確認價錢而向徐引力請求提供 收據,徐引力明知其係以上開日幣68,593元之價錢購買,仍 一再佯稱購買價格為日幣8 萬餘元,換算為新臺幣為20,800 元,甚為掩飾自己之實際購買價,竟傳送YODOBASHI 官方網 站上DYSON 牌較為高價即日幣73,440元之型號DC-74MC 吸塵 器網址聯結,以取信蔡宏霖,並諉稱含稅後換算成新臺幣為 20,621元云云,另傳送某張與此不相關之稅單照片給蔡宏霖 ,謊稱其並未辦理退稅云云。經蔡宏霖以徐引力提供之YODO BASHI 官網對照查詢,發現其所收受之DYSON 牌吸塵器為型 號DC-74MH ,價格低於型號DC-74MC 之吸塵器,而於同年月 24日向徐引力提出質疑,徐引力固承認其購買價格實為日幣 68,593元,惟仍一再謊稱該價格需加上8%之稅金,依當時日 幣兌新臺幣0.258 之匯率,其實際購買價格為日幣74,080元 云云,經蔡宏霖要求月底欲至徐引力住處親自確認稅單後, 徐引力始傳送載有購買型號DC-74MH 、免稅價格日幣68,593 元憑證給蔡宏霖,蔡宏霖始知受騙。
二、案經蔡宏霖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徐引力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在 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 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 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 4 反面解釋、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伊確曾赴日本幫蔡宏霖、黃千毓代購DYSON 牌吸塵器,並已收受蔡宏霖所匯款之21,800元等情,惟矢口 否認犯詐欺取財罪,辯稱:當初伊和黃千毓講好之價格是20 ,800元,加上超重費1,000 元,並沒有說是實報實銷,伊在 蔡宏霖提出價差之質疑時,伊已表示東西拆了也沒關係,可 以退款或彌補價差,但蔡宏霖卻不願意,倘伊有詐欺犯意, 何必退款云云。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蔡宏霖於偵查中指訴綦 詳(見士檢他卷第3 至5 、19至20頁、中檢交查卷第44至 6 頁反面、第18至22、92至93頁),核與其所提出其、黃 千毓與被告於臉書Messenger 群組「推坑騎士團申訴區( 9 人)」中討論購買DYSON 牌吸塵器之對話截圖內容、其 與被告於臉書Messenger 對話截圖內容所示情形大致相符 ,依時序詳列如下:(黃千毓、被告、蔡宏霖之臉書帳號 分別為黃千尋、Raikkonen Hsu 、Geta Cal,下均略) 1.104 年5 月4 日:
黃千毓:白楓哥哥,幫我帶這隻。(21時15分) 被告:認真的嗎==(21時20分)
黃千毓:認真的。(21時20分)
被告:日幣多少?(21時20分)
黃千毓:(傳送「DYSON 牌吸塵器型號DC-74MC 之標價截圖 」,惟型號之標示並非清晰)(21時22分) 被告:我記得,這個買兩台不是比臺灣還便宜?20,810臺 幣唷(21時24分)
黃千毓:在哪看到的(21時26分)
被告:我記得之前有人PO,你確定要我買這個?要臺幣20 ,810唷…,臺灣賣多少啊?(21時27分) 黃千毓:28,000(21時32分)
被告:夭壽差了8,000 臺幣耶…,千耶,你是認真要買這 台?(21時32分)
被告:換成臺幣要20,810唷,加1,000 元超重費用,21,8 10(21時38分)
黃千毓:可以請歌舞寄定,我再查查(21時38分) 被告:好喔,你晚上12點前跟我確認,因為我明天就出發 了。(21時38分)
黃千毓:你到時看到就拍照給我看價錢,我再回你要不要( 21時44分)
被告:千,價格換算臺幣是20,810,日幣含稅金(21時45 分)
黃千毓:嗯。(未顯示時分,截圖所示接在上句下) 被告:(傳送「BIC CAMERA優惠券」),因為我印好優惠 券了XD如果可以使用。(22時00分)
黃千毓:(大拇指貼圖)(22時00分)
被告: 你可以省很多XD(22時00分)
(以上見中檢交查卷第108至109 頁、士檢他卷第29頁) 2.104 年5 月7 日
黃千毓:吸塵器買多少錢啊?
被告:8 萬多日幣。回臺灣自行上官方登錄序號,有全球 保固(12時41分)
被告:臺幣2 萬左右。(12時42分)
蔡宏霖:結果折價券不能用啊?吸塵器(12時42分) 黃千毓:怎麼會比臺灣貴?奇怪了@@(12時42分) 被告:比臺灣便宜吧(12時43分)
黃千毓:算錯了,哈哈。(12時43分)
被告:?(12時43分)
黃千毓:是dc74對吧(12時43分)
被告:2 萬臺幣太貴?(傳送「吸塵器外觀包裝照片」3 張)(12時43、44分)
黃千毓:說錯了有便宜到。okok(12時44分) (以上見中檢交查卷第101 至103 頁、中檢他卷22至23頁反 面)
3.104年5月17日
被告:??? GETA有看到訊息嗎?我先匯單軌列車的錢給, 4,020 ,或者你用貨到付款把運費加上,吸塵器我 買20,800臺幣,優惠券再優都殺蛙無法使用…,只 限定BIC CAMERA(22時09分)
蔡宏霖:吸塵器是我媽剛好再跟朋友講電話在問。莫名其妙 就被唸了一頓吧,如果有留收據再給我一下,我比 較好交代,不然不知道要被罵多久。那我明天寄就 用貨到付款唷?(22時未顯示分,截圖所示接在上 句下)
被告:對,吸塵器的發票,我要找一下,我跟俊成一起去 買的,臺幣換算確實是20,800(22時14分) 蔡宏霖:那再麻煩你幫我找一下收據(22時16分) 被告:好,暈倒…我只是覺得一開始就換算好怎麼會變這 樣Q_Q(未顯示時分,截圖所示接在上句下) 蔡宏霖:找不到也沒關係啦,託你買就是信任你(22時17分 )
被告:我盡量找給你,應該還在(22時17分)
被告:我買的時候8 萬多日幣,那張發票應該還在(22時 19分)
蔡宏霖:嗯嗯。(22時20分)
(以上見中檢交查卷第27至30 頁、士檢他卷第20頁) 4.104年5月20日
被告:因為我是按照你們給我的型號去找的,依照千千的 日幣金額去看的,俊成跟我一起去買的,如果覺得 我賺你錢,你退給我我吸收,因為在群組質疑我, 就等於我信用有問題==(13時30分)
蔡宏霖:退給你,我也不好意思,等我爸媽朋友拍照回來, 如果金額不對,我再問問俊成,畢竟我跟他不熟, 我是覺得有問題大家在公開場合講清楚,比較不會 有爭議(13時32分)
被告:我比較無奈的地方是,你提出問題的時候,我有去 查價格,日幣定價從7萬到8萬多都有,我是在yodo bashi 秋葉原買的,可以去查價格,你跟千千當時 告訴我的價格也差不多是這樣,所以我才買(13時 未顯示分,截圖所示接在上句下)
被告:(傳送YODOBASHI 官方網站DYSON 牌型號DC-74MC 吸塵器銷售之網址連結,連結所示售價為日幣73,4 40元,連結所示所畫面見中檢交查卷第35-1頁)( 13時36分)
被告:我確定我沒買錯,稅後臺幣是20,621(13時36分) 蔡宏霖:所以沒退稅對吧?電器不能退稅,我再跟家裡說一 下(13時40分)
被告:沒退,我要過海關需要稅單,GETA抱歉讓你困擾, 這種差事真的別再來一遍…(未顯示時分,截圖所 示接在上句下)
蔡宏霖:那稅單應該也可以啊,拍稅單給我好了(13時44分 )
被告:等我一下(13時46分)
被告:(傳送不明稅單照片)我把我的個資刪除了(13時 53分)
蔡宏霖:看不懂,先丟給家裡好了,3Q(13時54分) 被告:這是稅單==就是你當天在那家店所購買的物品總金 額,他會打一張稅單給你,明細在發票上,稅單在 護照上,如果入境台灣,海關對你的物品有疑問, 就必須出示稅單(13時55分)
蔡宏霖:那個日本網頁,我也一起傳回去,希望能搞定(未 顯示時分,截圖所示接在上句下)
被告:是百貨公司的沒錯,我有買吸塵器跟玩具 蔡宏霖:玩具?
被告:有買幾個小零件,我現在的問題就是我沒退稅 蔡宏霖:那張看起來糊糊的,能攤平拍清楚嗎? 被告:旁邊有我個資,沒辦法攤平,那是護照
蔡宏霖:你不是把個資塗掉了?
被告:左邊是護照號碼,GETA解決這個問題吧,不行我就 退款給你,我不要麻煩(以上均未顯示時分,截圖 所示為連續對話)
(以上見中檢交查卷第33至36頁、士檢他卷第30至31頁) 5.104年5月24日
被告:依照我購買的日幣價格,我還需要退2,071 臺幣給 你,這是我計算錯誤的地方,如果不要計算超重費 用就是退3,071 臺幣,也就是你實際上買到的價格 是17,000左右,將近18,000,所以價格上沒問題啊 (10時45分)。
蔡宏霖:購買價是那個72,036+5,336嗎?(10時44分) 被告:購買價格是68,593,請自行+8% ,再換算成臺幣( 10時45分)
蔡宏霖:你不是說買八萬多?這樣算是73,000多?你不是說 買八萬多?這樣算是73,000多?(10時48分) 被告:8 萬多是我計算錯誤,實際金額是74,080,因為我 把超重費用的日幣也算進去了,誤差不到1,000 臺 幣,所以沒有任何問題,以上金額含稅,日本出關 稅金沒問題,臺灣沒有被查電器稅金,所以實報實 銷,當時的匯率是0.258 ,我有水單可以證明,所 以金額誤差不超過1,000 元,最上方計算是依照千 千提供給我的日幣金額計算(10時48分)
蔡宏霖:沒問題就好了,你這兩天有拍照就傳給我,匯率網 路查就知道,月底去你家看看稅單,這樣就解決了 (10時53分)
被告:稅單已經傳給你了,百貨公司的網站也給你了,月 底再來確認,這樣我可以要求一個道歉嗎?(10時 53分)
蔡宏霖:沒問題啊,我說過,如果是誤會你,我一定道歉( 10時54分)
被告:所以現在還不是誤會我嗎?(10時54分) 被告:(傳送含稅除稅計算機計算截圖畫面,畫面所示: 輸入含稅前金額68,593元,含稅價為74,080元,稅 金5,487元)(10時55分)
被告:這樣不夠清楚嗎?百貨公司的金額會有誤?你們提 供給我的金額會有誤?(10時55分)
蔡宏霖:我也說過,我只是想給家裡交代。
被告:你把百貨公司的網頁列印下來,用當時的匯率去計 算,不就解決了?你吸塵器的外包裝紙,就是那間 百貨公司的啊,因為你現在就是認定我有賺你錢啊 嘛,不然網路這麼透明,日本的官網也有詳細金額 ,我也提供稅單照片,這樣還不足以照明?價格當 初是你們查價之後跟我說的(未顯示時分,截圖所 示接在上句下)
蔡宏霖:所以你怎麼算出73,000的?你帶回來是63,000的東 西,63,000稅入,網站你給的(11時26分) 被告:等我一下,我給你證明(11時27分) 蔡宏霖:DC-74MC 73,000八吸頭,DC-74MH 63,000四吸頭, 我拿到什麼,截圖很清楚(11時28分)
蔡宏霖:(傳送對話截圖,因字體過小內容不明)(11時28 分)
(以上見中檢交查卷第104至105頁、士檢他卷第31、36頁) 6.104 年5 月24日
被告:我當時的計算方法是以日幣定價*1.08 ,所以計算 錯誤,才會得到那個價格,你可以自己算一下(未 顯示時分,截圖所示與下句為連續對話)
蔡宏霖:日幣價是千提供的,你的再三確認是出國前的說詞 ,千有說你拍價她再決定,你到現場有確認嗎?乘 以1.08是啥?(11時34分)
被告:我計算8%的時候算錯,就出錯這一點而已,我在翻 我GOOGLE的照片,我一定有拍到那張單據,你等我 一下,我在日本一定有拍到那張。
被告:(傳送104 年5 月6 日購買Dyson 牌型號DC-74MH 吸塵器之憑證翻拍照片,畫面顯示價格為免稅日幣 68,593 元)
(以上為蔡宏霖與被告間對話訊息,非在群組中之對話訊息 ,見中檢交查卷第96、213 頁)
(二)又證人賴俊成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結證:伊與被告、蔡 宏霖是在網路上玩模型交流所認識,伊亦有在玩模型之對 話群組裡面。伊曾和被告一起去日本買火車模型要回來販 賣,伊有看到被告在群組裡面說願意幫蔡宏霖購買DYSON 吸塵器,不收取任何費用,只是幫朋友購買。伊就和被告 一起去日本秋葉原站外的YODOBASHI 電器百貨買東西,該 百貨中所販售之DYSON 吸塵器有兩個型號,是同一款吸塵
器,只是配件不同,售價分別為日幣是74,400元、68,593 元,伊有問被告蔡宏霖是要哪一個規格,當時百貨內是有 免費WIFI可使用,但被告並沒有和蔡宏霖再做確認,就直 接選了低價的那款型號去結帳,並於付款時直接退掉8%之 稅金,被告沒有買其他東西,發票上購買之商品只有吸塵 器。回到住宿飯店後,被告有將吸塵器外觀拍照傳給黃千 毓。回臺後伊計算被告報給蔡宏霖與實際購買之價格有落 差,故在104 年5 月20日左右,伊私下用臉書Messanger 問被告,被告有承認賺蔡宏霖4,500 元,伊即將該對話紀 錄截圖後傳給蔡宏霖等語(見中檢交查卷第18至23頁、本 院卷第157 至161 頁),並有該臉書Messenger 對話截圖 所示內容:「
賴俊成:阿力我想到,Geta是沒問我啦,不過我們在那邊吸 塵器買6 萬多,退% 後是不是大概15,000、16,000那邊呀 ?所以報他20,800他不會有意見喔…不行啦 被告:我貼對話給你,等等喔
賴俊成:嗯嗯
被告:(傳送前開104年5月4日被告與黃千毓之對話中, 被告問:「臺灣賣多少啊?」;黃千毓答:「28,0 00」;被告稱:「夭壽差了8,000 臺幣耶」之截圖 畫面)
賴俊成:嗯嗯,這樣就是賺他5,000~6,000嗎? 被告:賺4,500 左右」在卷可考(見士檢他卷第37頁); 互核告訴人蔡宏霖於偵查中指訴之內容及證人賴俊成證述之 內容,均與蔡宏霖所提出臉書Messenger 中群組或私人對話 內容並無相左,且自證人賴俊成之證詞與前開依時序所示之 對話內容觀之,被告甫於104 年5 月6 日自行選擇較低價格 即日幣68,593元之吸塵器,且係以免稅之方式支付,竟旋於 翌日在群組中向黃千毓、蔡宏霖佯稱係以日幣8 萬餘元,換 算為新臺幣為2 萬餘元購買,顯見被告於捨徵詢蔡宏霖、黃 千毓意見而不為,逕行購買較為低價之吸塵器該當下,已有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欲以低買高報之方式,詐取蔡宏霖 、黃千毓之財物之犯意,嗣於同年月17日蔡宏霖對價格提出 質疑後,被告仍謊稱其係以日幣8 萬餘元購買,換算為新臺 幣為20,800元云云,且明知其係以免稅價格購買,見蔡宏霖 請求提出收據後,為墊高其所支付之實際價額,而諉稱其並 未退稅云云,又為取信於蔡宏霖,再於同年月20日傳送YODO BASHI 官方網站上DYSON 牌較為高價即日幣73,440元之型號 DC-74MC 吸塵器網址聯結,又提出自稱為稅單之資料,見蔡 宏霖請求提供較為清晰之稅單以供查對後,已知其難以繼續
圓謊,始稱願以退款之方式處理,惟於同年月24日仍不改其 說詞,繼續諉稱並未退稅云云,最終始傳送正確之購買憑證 翻拍照片,其上明確顯示其所購買之價格為免稅日幣68,593 元,基上各情,足見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 取財犯意,為以低買高報之方式賺取其中差價,而以虛偽之 購買價格示以黃千毓、蔡宏霖,甚為明確。
(三)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依上開對話紀錄內容,黃千毓 請被告代為購買DYSON 吸塵器之當下,固並未明確使用「 實報實銷」之字眼,惟其亦已表明請被告看到後先拍照給 其過目,以決定是否購買,且被告於購買後一再向黃千毓 、蔡宏霖表示其所購買之價格換算後係接近新臺幣20,800 元,其意圖無非在於欺騙渠等其所購買之價格為實報實銷 ,至被告雖嗣後向蔡宏霖表示願意退款或彌補價差,惟被 告此舉實係因見其已難繼續圓謊,始為如是之告知,業如 前述,是自不得由此反推認被告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之詐欺取財犯意。綜上,被告所辯,均為臨訟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四)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二)爰審酌被告固有妨害家庭、詐欺之前科資料,惟該等案件 均在本案於104 年5 月間發生後,始於同年10月30日、10 5 年1 月27日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 至 9 頁),依法並不構成累犯,亦無從由此遽認被告素行非 佳,而被告本案犯行係利用黃千毓及告訴人蔡宏霖對其基 於朋友間之信賴關係,竟以低買高報之方式詐取財物,圖 謀小利,於犯後仍一再矯飾其犯行,於偵審中亦矢口否認 ,並無悔意,然量以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僅為之3,089 元 差價(詳下述沒收部分),對告訴人蔡宏霖所生損害非鉅 ,暨被告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 本院卷第16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本案犯 行,係以低買高報之方式詐取財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 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以被告諉稱之價格新臺幣20,800扣
除實際購買價格日幣68,593後計之,即為3,089 元【計算式 :20,800-68,593* 0.2582 (即104 年5 月6 日日幣兌新臺 幣之匯率,見臺灣銀行匯出匯款折換水單,中簡交查卷第10 6 頁)≒3,089 ,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開規定,應予宣 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以上開手法,除向告訴人蔡宏霖詐取前 述經認定有罪之3,089 元外,亦同時詐取1,000 元即所稱超 重費部分,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等語。然查,被告於104 年5 月4 日告知黃千毓 應加計1,000 元超重費該時,並未明確指出該部分係以有實 際支出始為計算,嗣後無論係黃千毓或告訴人蔡宏霖,亦均 未就此再與被告討論,是即難排除該部分費用係用以補償被 告勞力支出之可能,亦尚無積極、確切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就 此部分亦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此部分因 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 係,故不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