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66號
ULDV,89,訴,166,20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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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反訴原告  甲○○   籍
              現
  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景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送達反訴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裕
~B法   官 陳婉玉
~B法   官 陳秋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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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