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66號
ULDV,89,訴,166,20000710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景源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籍
              現
右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折合銀圓陸拾肆萬元,應徵反訴裁
判費銀圓陸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錦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