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景源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籍
現
右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折合銀圓陸拾肆萬元,應徵反訴裁
判費銀圓陸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