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58號
TPHV,108,聲,158,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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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現應受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現應受
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現應受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現應受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現應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間返還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1 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3 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390 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事聲字第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 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規定,應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 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26年度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 參照)。另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 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 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而抗告為受裁 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不 論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必以「受裁定」者為限,始 對之有抗告權;是縱屬訴訟關係人,苟非「受裁定」之人, 亦不能認其有抗告權存在(最高法院44年度台抗字第104 號 判例要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對本院108 年 度抗字第390 號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提出任 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難謂 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即難遽認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核與訴訟救助之要件未符。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聲請訴訟救助,即不應准 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雖於其書狀另列HIGHBERGER ,KAKI 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一太事務機器行、一心稅務專利 法律師事務所等為聲請人,惟其等均非系爭裁定當事人欄所 列之當事人,至HIGH 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謝諒獲雖聲請為 原裁定當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承當訴訟人,惟其 承當訴訟之聲請已經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390 號裁定駁回, 既非系爭裁定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從對系爭裁定提起 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亦無從聲請訴訟救助,此部分之聲請 為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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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私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