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79號
TPHV,108,抗,79,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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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9號
抗 告 人 杜貴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俊豪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李青、
杜總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金字第3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 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 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見本院 卷第35、37頁),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24日送達於抗告人 ,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9頁)可稽,抗告人另聲請訴訟 救助亦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0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 駁回,該裁定於108 年2 月12日送達抗告人(見本院108 年 度聲字第31號卷第71頁送達證書),而於108年2月22日確定 。惟查抗告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為憑(見本院卷第41頁),依首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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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