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390號
TPHV,108,抗,390,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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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現應受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現應受
上列聲請人因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本
院108 年度抗字第390 號),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早於民國 103 年2 月25日已將債權讓與聲請人HIGH 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MAF Corp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 所及謝諒獲(下稱謝諒獲等3 人),請准由謝諒獲等3 人承 當訴訟云云。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於107 年2 月26日向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聲請返還提存物,有聲請狀可參( 北院107 年度司聲字第308 號卷第2 頁)。而聲請人對於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1 月17日108 年度事聲字第3 號裁定 提起抗告,聲請由謝諒獲等3 人承當訴訟,然並未提出債權



讓與之證明,已難採信,且所主張103 年2 月25日債權讓與 之時點,係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繫屬於北院前,而非訴 訟繫屬中,是聲請人所為承當訴訟之聲請,自與民事訴訟法 第254 條第1 、2 項規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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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