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13號
TPHV,108,再易,13,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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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江斐雯
再審被告 林雲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原告主張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 規定之當事人經具結,而就為判決基礎之有關事項為虛偽陳 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以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 ,或其不能為罰鍰之確定裁定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提 起再審之訴。若未主張宣告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其不能 為罰鍰之確定裁定非因證據不足者,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經 查,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其遭再審被告用鐵鎚直接敲擊,且再 審被告迄今仍無任何道歉,惟再審被告竟於前訴訟第二審程 序中虛偽陳述未用鐵鎚直接敲擊再審原告,已向再審原告道 歉等情,故認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46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 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 云云,然再審被告既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2項規定之情, 自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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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