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7年度,1號
TPHV,107,重上更二,1,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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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宏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上訴人 基隆市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陳龍輝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法官欄「李昆霖」之記載,應更正為「袁雪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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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