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59號
ULDV,89,補,59,200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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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九號
  原   告 鎮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被   告 保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節華
  被   告 保實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隆
  被   告 保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被   告 保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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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鳴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實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