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十九號
原 告 鎮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被 告 保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節華
被 告 保實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隆
被 告 保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被 告 保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蕭守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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