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易字,107年度,128號
TPHV,107,訴易,128,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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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易字第128號
原   告 臺北市立逸仙國小

法定代理人 賴俊賢 
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律師
被   告 李承龍 
      邱晉芛 

      王啟鑌 

      呂承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18日下午3時10
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
狀說明:右側石犬及左側石犬各自之修復費用為何?並提出
相關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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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