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1668號
TPHV,107,抗,1668,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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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668號
抗 告 人 阮鼎祥 
相 對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相 對 人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嚴陳莉蓮承受為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抗告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汽車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嚴凱泰,於抗告人提起抗告後之民國 107年12月26日變更為嚴陳莉蓮,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 稽(見本院卷第105頁),然抗告人、中華汽車公司及嚴陳 莉蓮,均未聲明由嚴陳莉蓮承受程序,依上開規定,自得由 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續行本件抗告程序。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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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