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陳軍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復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
臺幣(下同)201,909元(見本院卷一第321頁、卷二第57頁)之
本息,是關於上訴人追加部分,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