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7年度,79號
TPHV,107,勞上易,79,20190320,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79號
上 訴 人 陳軍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復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
臺幣(下同)201,909元(見本院卷一第321頁、卷二第57頁)之
本息,是關於上訴人追加部分,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