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十九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慈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德旺 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之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二項、第 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提起第二審上訴後,迄未提出上訴理由,復 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庭陳述,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B法 官 楊曉惠
~B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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