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蕭涵云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玫瑰欣欣大樓後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春蘭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
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