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320號
TPHV,107,上,320,201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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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蕭涵云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玫瑰欣欣大樓後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春蘭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
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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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