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7年度,1160號
TPHV,107,上,1160,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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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樓海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舜銘林宇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16
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60 50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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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