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請人即被
繼承人杜色
承受訴訟人 陳生
杜文生
杜德明
杜燕
陳奕瑒
陳健証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毛維娟
聲請人即被
繼承人杜色
承受訴訟人 杜漢清
輔 助 人 韋小蘭
上開聲請人杜色因與相對人杜岸、郭寬厚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
105年度重上字第376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杜色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15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23號裁定送達後死亡,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杜漢清、陳生、杜文生、杜德明、杜燕、陳奕瑒、陳健証、毛維娟為聲請人杜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 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 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可稽。二、經查,本院106年12月15日所為裁定於107年1月3日送達予聲 請人代理人林瑞富律師後,聲請人於107年1月6日死亡等情 ,有送達證書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頁、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7號案卷第35頁),而聲請人之 繼承人除相對人杜岸外,為杜漢清、陳生、杜文生、杜德明 、杜燕、陳奕瑒、陳健証、毛維娟(下稱杜漢清等8人), 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76號案卷後審核 無誤(見該案卷二第323頁、第349頁至359頁),揆諸上開 法文,本件即應由杜漢清等8人為聲請人杜色承受訴訟,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