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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404號
TPHV,105,重上,404,2019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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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宗堯 

視同上訴人 吳軍佐 

      謝瑛鎂即吳謝紅茶(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岱霖(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淑榮(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昀真(吳金灼之繼承人)



      蘇遂龍(吳金灼之繼承人)


      蘇群森(吳金灼之繼承人)


      蘇怡珍(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樹生(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博文(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妏雅(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如慧(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博軒(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魏裕芳(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鍾瑞美(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魏妗婷(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魏佐宇(魏欽福之承受訴訟人)

      吳劉森(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東生(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秋蘭(吳金灼之繼承人)

      吳秋燕(吳金灼之繼承人)

      魏燕珍(吳金灼之繼承人兼吳陳五妹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林吳媛之遺產管理人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複 代理 人 李昇叡 
視同上訴人 楊圳川 
      吳享河 

      吳雪子 

      林菊瑛(吳錦澄之承當訴訟人)

      陳信雄 

      吳哲民 
      徐東慶(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徐東興(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徐東榮(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君(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陳偉欽(徐秀釧之承受訴訟人)


      吳宗堯(吳榮椿之繼承人)


      吳宗周(吳煌鑾之繼承人)


      吳宗舜 

      吳昭明 
      吳宜勤 
      吳王承 

      吳基六 
      呂南強 
      吳明宏 
      吳建樺 
      廖素琴 
      吳泰德(吳明燉之繼承人)


      吳家禎(吳明燉之繼承人)

      周雲卿即吳明揚之遺產管理人


      吳沐霖 
      楊芸瑄(原名楊碧垂)

      吳享澤 
      吳國瑞 
      吳金德 
      吳國釧 
      林河基 
      黃林清蘭
      林瑛  

      林瑞美 
      朱慶佳 

      朱慶芳 

      林壯昶 
      林壯為(原名林壯栢)


      林壯栱 
      陳朝勝 
      陳端儀 
      陳端慧 
      陳玲珠 
      鄭功華 
      鄭素霞 
      高秀英 

      吳明憲 
      吳明樹 

      葉楊紫英

      賴君江 
      吳文玲 
      賴麗瑩(原名賴麗嬌)


      陳吳蕙秀
      曾碧玉 
被上訴人  林陳素花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複代理人  劉如芸律師
追  加
反訴被告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周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宗堯承受為上訴人祭祀公業吳金吉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次按第 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為 同法第175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吳秉鈞於本院審理時之民國 107 年9 月27日死亡,經上訴人之派下員於同年12月16日召 開臨時會議,選任吳宗堯為代表管理人,有新竹縣新豐鄉公 所檢送之上訴人函文、第三屆管理人(監察人)名冊、派下 員臨時會議會議紀錄(本院卷四第575 、577 、607 至615 頁)在卷可按,自應由吳宗堯承受訴訟。茲因吳宗堯經通知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經被上訴人於108 年2 月22日具狀聲明 由吳宗堯承受訴訟(本院卷四第653 頁),依前開說明,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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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