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國更一字,104年度,3號
TPHV,104,重上國更,3,20190319,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兆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祥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呂紹凡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蔡孟真律師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景茂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楊蕙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所為
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108 年3 月13日判決在案, 惟主文漏未諭知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之負擔,爰依職權為 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1/1頁


參考資料
兆亨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