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936號
TPHM,108,聲,936,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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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俊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鍾俊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俊輝因強盜等案件,經鈞院以91年 度重上更㈨字第53號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1 年度台上字第2971號判決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2月2 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800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 字第10801568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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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