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萌(原名陳澤生、陳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
執聲付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萌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408號判 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5年8月12日入獄執 行後,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後,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