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41號
TPHM,108,聲,841,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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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師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師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師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受刑人於民國97年3 月7 日入監 執行,茲於108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 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 第108015571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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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