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824號
TPHM,108,聲,824,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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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譚光發



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譚光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光發(下稱受刑人),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 107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15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7770 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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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